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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2026年度市局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DSD25MZFG10112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2026年度市局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52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52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包1(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梅新路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3,340,00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

(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C99000000其他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梅新路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1(项)

详见招标文件

3,340,000.00

3,340,000.00

合同履行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共12个月)。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2(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梅江三路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1,860,00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

(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C99000000其他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梅江三路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1(项)

详见招标文件

1,860,000.00

1,860,000.00

合同履行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共12个月)。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梅新路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本采购包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人须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本项目行业为:批发业)的政策划分标准。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注:中小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投标文件第一册格式提供声明函原件)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按投标文件第一册格式提供声明函原件)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采购包2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梅江三路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本采购包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人须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本项目行业为:批发业)的政策划分标准。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注:中小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投标文件第一册格式提供声明函原件)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按投标文件第一册格式提供声明函原件)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采购包1(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梅新路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3.1信用记录: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记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同时将两个网站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打印页面或全部内容的网页截图作为证据留存); 3.2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按投标文件第一册格式提供承诺函原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按投标文件第一册格式提供承诺函原件);3.3已依法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提供获取文件回执复印件);3.4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如已实施食品药品经营许可多证合一改革的,提供《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如供应商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合并办理的,提供扫描营业执照二维码后的有效备案信息截图。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采购包2(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梅江三路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3.1信用记录: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记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同时将两个网站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打印页面或全部内容的网页截图作为证据留存); 3.2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按投标文件第一册格式提供承诺函原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按投标文件第一册格式提供承诺函原件);3.3已依法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提供获取文件回执复印件);3.4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如已实施食品药品经营许可多证合一改革的,提供《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如供应商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合并办理的,提供扫描营业执照二维码后的有效备案信息截图。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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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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