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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林业集团生物科技公司夹江项目(二期)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

四川林业集团生物科技公司夹江项目(二期)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 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四川林业集团生物科技公司夹江项目(二期) (项目名称)已由 夹江县发改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川投资备【2505-511126-04-01-576597】FGQB0337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四川林业集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及国内贷款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企业自筹+国内贷款 ,招标人为 四川林业集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夹江县发改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川投资备【2505-511126-04-01-576597】FGQB0337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 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四川天府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青衣街道青衣江村。

2.2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总占地153170.04平方米(229.75亩),总建筑面积约107000平方米,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应满足地块规划指标(容积率:0.8,建筑密度≤50且≥40%,绿地率≥15%)。本项目分为一、二、三期建设。本次招标范围为二期:建设办公用房、职工宿舍、野生动物养殖厂房及配套服务等,建筑面积25632.51平方米。

2.3总投资额:36315万元,其中,二期建设部分7606万元。

2.4计划总工期:30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30日历天,施工工期270日历天),包括本项目设计、施工所有工程内容,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至本合同内容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2.5招标范围:设计: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机构审查、行政审批;施工:本项目施工图范围内的施工工作,以及为完成本项目所涉及的其他配合工作,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并完成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同时还应按招标人要求完成本项目达到交房标准及整体移交前的其他施工及配合工作。

2.6标段划分:设计施工总承包为一个标段。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设计单位应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资质】,3.施工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 1.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3.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 由设计负责人兼任 ? 由施工负责人兼任, / (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1.4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具有【贰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资格 ,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3.1.5施工负责人(建造师,下同)的资格要求: 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注册专业)(级别)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 □ 设计单位 ? 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组成单位不超过2家(含牵头单位)。2.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按照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职责分工予以认定。3.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和提交投标保证金,在制作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如未按要求进行投标,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3.4本次招标范围中施工部分的工作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企业均不属于中小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中职责分工为承揽施工工作的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具体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建筑业”划型标准为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施工部分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应勾选此项。)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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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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