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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四川省四川盆地金华镇油气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服务项目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四川省四川盆地金华镇油气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ZY25-XN319-FW1501-0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四川省四川盆地金华镇油气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服务项目已由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 ,建设资金来自 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 ,招标人为 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四川省四川盆地金华镇油气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服务项目

2.2 项目概况:按照国家矿山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等十一项专项评价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公司建设项目用地前期专项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需开展川中油气矿变更采矿权项目《四川省四川盆地金华镇油气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报。项目估算金额:127万元。

2.3 招标范围: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法规及有关要求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等十一项专项评价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公司建设项目用地前期专项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开展川中油气矿变更采矿权项目《四川省四川盆地金华镇油气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报,申请登记面积约1538.2134平方千米;开采矿种为天然气、石油。

2.4 本次招标设置最高投标限价:0.078万元/Km2(最终结算面积,以自然资源部评审通过的公告面积为准)(不含税),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将予以否决。

2.5 服务地点:四川省。

2.6 工期(服务期或交货期):自合同生效日且甲方提供方案编制的必要资料之日开始至中标人取得自然资源部评审并公告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在项目单位提供资料之日后,140天内完成方案编制并报送自然资源部。

2.7 服务要求: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2.8 定标原则:若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为3家及以上时,评标委员会算出综合得分并按由高到低排序,推荐前2名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通过初评的投标人为2家及以下时,由评委判定竞争性,若具备竞争性,则继续评审并推荐所有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不具备竞争性,则本次招标失败。

2.9 对投标人存在待认定失信行为的处理要求。若投标人在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组织实施的其他招标项目中发生失信行为且当前处于待认定处理期间,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正式认定处理的失信行为导致暂停投标资格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备合格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本项目: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不允许代理商投标。

*3、人员资格和要求:

*3.1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组织10人团队专项负责《四川省四川盆地金华镇油气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

*3.2须提供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的投标人单位为其缴纳的最近6个月连续社保缴费证明(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当月或上一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新聘人员提供至少1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聘用合同)。

*4.业绩要求:

近年(2022年 10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实施不少于 1项天然气开采、石油开采矿产项目(不含煤层气)相关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业绩。业绩证明材料: 项目合同复印件。上述资料能体现项目名称、服务内容、项目年限、项目地点等内容 。

*5.财务要求:

*5.1要求:投标人为资不抵债的,投标将被否决。

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证明资料:投标人需提供投标截止之日前近两年中任意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组成审计报告的内容;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相关财务证明资料。

*6.信誉要求

*6.1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6.2 投标人2022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因涉嫌犯罪被办案机关立案追查、审查起诉、被法院判决有罪;在和招标人历史合同履约中存在因商业欺诈、产品质量问题等实质性侵害招标人权益的行为;被国家、招标人及其上级部门明文规定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出现检验检测质量问题、出具虚假报告、被政府有关部门或业主单位处罚或通报等。

*6.3 2023年 1月 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

*6.4 投标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情形。

*6.5 投标人在开标当日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投标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开标当日被*暂停(因三年无交易暂停的情况除外)或取消投标资格。

*6.6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三商”黑名单管理办法》,投标人被列为黑名单内的“三商”的。对于正在参与投标、谈判或其他竞争性方式采购的,应认定其不具有相关资格;已经完成定商活动的,不予发放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已经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的,不再继续签订合同。

以上6.1-6.4条款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6.5条约定要求以开标当日在相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招标专业机构协助评标委员会将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资质、资格强制要求的政府发证机关官方网站方式核查投标人信誉及所提供的证书、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投标人有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异常、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

以上“*”号条款,如不满足,其投标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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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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