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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能源集团物资供应中心流量计(进口产品)供应商入围资格公开招标标段二】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流量计(进口产品)供应商入围资格公开招标标段二,招标人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材料使用单位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境内的权属分公司、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流量计(进口产品)供应商入围资格公开招标标段二。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名称: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流量计(进口产品)供应商入围资格公开招标标段二

招标编号:SNZB-WZZX-D2025102344

(一)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境内的权属分公司、子公司。

(二)招标货物的范围:本次招标货物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流量计(进口产品)供应商入围资格(标段二)公开招标,二标段为转子流量计,招标参考标的物品种共9 个,24 个月预计采购货物的数量为 73 台。招标人不保证中标人实际供货份额,最终以实际订单数量为准。招标涉及货物的投标报价包括货物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运输、装卸、售后服务、税费(税率 13%)等所有费用,投标方免费运输至招标人指定地点。(具体参数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规格书要求)。

二标段:具体采购清单明细:

物料名称 物料描述 单 位 24个月预 估采购数量 要求到货时间
转子流量计 (进口产品) 9 个参考品种,详细 数据见进口产品流 量计技术规格书附 件(序号57-65) 73 投标人接招标人通知后 3个月内货到招标人指定 交货地点

备注:1.中标入围供应商将成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潜在的合格供应商,本次招标为供应商入围资格公开招标,招标人不保证中标人实际供货份额,根据招标人实际需求计划,当出现招标涉及货物(含同类产品)及相应附件时,招标人将采取与中标人进行商务谈判或在中标人范围内比价等采购方式,以确定合同价格、数量及供货方,最终以实际订单数量为准。

2.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将作为参加招标人后续采购活动的定价参考或依据。

(三)交货数量、交货期、质保期

交货数量:本项目为预估采购数量集中招标,具体采购数量以招标人实际需求量为准或按合同约定。

交货期:招标人根据月度需求计划或工作实际,组织入围供应商进行比价采购或商务谈判,确定合同价格、数量及供货方,签订合同后3 个月内交清合同批次货物。

质保期:质保期为产品到现场验收合格后18 个月或是产品投用后12 个月,二者以先到期者为准。

(四)交货地点、方式及运输方式和相关费用负担

1、交货地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境内的权属分公司、子公司。

2、交货方式:落地交货

3、运输方式和相关费用负担:产品运输方式不限,在将产品运送至使用方指定地点的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及卸车过程中出现的费用和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五)付款条件及结算方式:

1、付款条件

货到验收合格后,招标人凭投标人出具的全额13%的增值税发票交财务挂账后付款,以电汇或承兑方式结算,一票结算,以实际付款时间为准。若投标人要求预付款等其他结算方式的视为重大商务偏离,其投标将被否决。

招标人将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全部或部分产品纳入超市寄售管理。对于纳入超市寄售管理的产品,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情况进行选用,招标人定期对寄售物资的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次月打印销售明细清单,通知投标人依据明细清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录入招标人结算系统后,以电汇或承兑方式结算,一票结算,以实际付款时间为准。若投标人要求预付款等其他结算方式的视为重大商务偏离,其投标将被否决。

对纳入寄售管理的产品按实际结算总金额(不含税)收取1%的仓储服务费。

2、结算方式:以电汇、商业承兑、银行承兑结算。

若投标人要求预付款等其他结算方式的视为重大商务偏离,其投标将被否决。

(六)业绩要求: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2022 年-2024 年)在类似工况条件下不少于5 份合同、不同品种累计数量500 台及以上的产品销售业绩,产品销售业绩包括产品生产厂家或产品代理商销售业绩,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质量问题;其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原件扫描件及合同对应增值税发票原件扫描件为准,投标人如不提供有效业绩证明材料,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业绩清单应注明产品供货范围、供货数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供货时间、运行状况证明等信息。招标人保留查验业绩原件证明材料的权利。

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如被证实与真实性不符,其投标将被否决。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产品为原装进口或外资品牌产品。原装进口产品指从中国关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生产或加工后,通过合法的海关报关手续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销售、使用的产品。即从原料供给到生产加工等核心工序都在关境外进行,在国内仅有销售环节的产品(投标人需提供原产地证明、报关单、海外销售业绩等相关证明材料);外资品牌产品指品牌所有权归境外企业(含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控股企业生产,或授权国内工厂按外方质量标准代工生产(需提供代加工协议等证明资料),且技术、管理及核心知识产权由外方掌控,同时符合中国强制性质量标准及法规要求的产品(投标人需提供品牌境外所有权归属证明资料)。

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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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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