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甘肃省分公司酒泉市分公司某项目风光互补供电系统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铁塔甘肃省分公司酒泉市分公司某项目风光互补供电系统采购项目(项目名称)已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酒泉市分公司2025年第31次党委会议纪要(酒泉铁塔党委会纪要〔2025〕第36期)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招标人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内容:本项目按项目招标。
本次招标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量、建设地点、质量标准要求如下:
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量:因北山项目道路信号覆盖要求,新建项目无法引接国网供电,现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提请供电系统采购需求。
总承包内容包含项目内的所有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具体设备配置表如下:
| 风光互补供电系统方案主要设备配置表 |
||||||||||
| 站址情况 |
乙供部分 |
甲供部分(供参考。用于确保电池充电电流满足要求) |
||||||||
| 微风发电部分 |
光伏电站部分 |
一体机控制柜部分 |
电池部分 |
|||||||
| 序号 |
名称 |
站房负载(KW) |
微风风机功率(kW) |
数量(台) |
微风风机总功率(kW) |
选用组件功率(Wp) |
组件数量 |
装机容量(kWp) |
根据装机容量配置 |
48V电池(Ah) |
| 1 |
站点1 |
4.35 |
5 |
2 |
10 |
650 |
50 |
32.5 |
3000 |
|
| 2 |
站点2 |
4.35 |
5 |
2 |
10 |
650 |
50 |
32.5 |
3000 |
|
| 3 |
站点3 |
4.35 |
5 |
2 |
10 |
650 |
50 |
32.5 |
3000 |
|
| 4 |
站点4 |
4.35 |
5 |
2 |
10 |
650 |
50 |
32.5 |
3000 |
|
| 5 |
站点5 |
6 |
5 |
4 |
20 |
650 |
90 |
58.5 |
6000 |
|
| 6 |
站点6 |
4.35 |
5 |
2 |
10 |
650 |
50 |
32.5 |
3000 |
|
| 7 |
站点7 |
4.35 |
5 |
2 |
10 |
650 |
50 |
32.5 |
3000 |
|
| 8 |
站点8 |
4.35 |
5 |
2 |
10 |
650 |
50 |
32.5 |
3000 |
|
| 9 |
站点9 |
4.35 |
5 |
2 |
10 |
650 |
50 |
32.5 |
3000 |
|
| 10 |
站点10 |
4.35 |
5 |
2 |
10 |
650 |
50 |
32.5 |
3000 |
|
| 11 |
站点11 |
2.55 |
5 |
1 |
5 |
650 |
34 |
22.1 |
2000 |
|
| 12 |
站点12 |
2.55 |
5 |
1 |
5 |
650 |
34 |
22.1 |
2000 |
|
| 13 |
站点13 |
2.55 |
5 |
1 |
5 |
650 |
34 |
22.1 |
2000 |
|
| 14 |
站点14 |
2.55 |
5 |
1 |
5 |
650 |
34 |
22.1 |
2000 |
|
| 15 |
站点15 |
2.55 |
5 |
1 |
5 |
650 |
34 |
22.1 |
2000 |
|
| 16 |
站点16 |
2.55 |
5 |
1 |
5 |
650 |
34 |
22.1 |
2000 |
|
| 17 |
站点17 |
2.55 |
5 |
1 |
5 |
650 |
34 |
22.1 |
2000 |
|
| 18 |
站点18 |
2.55 |
5 |
1 |
5 |
650 |
34 |
22.1 |
2000 |
|
| 19 |
站点19 |
2.55 |
5 |
1 |
5 |
650 |
34 |
22.1 |
2000 |
|
|
|
合计 |
68.1 |
95 |
31 |
155 |
|
846 |
549.9 |
51000 |
|
招标预算金额:682.23万元(含税),其中设备费346.89万元(含税,税率13%),施工费335.34万元(含税,税率9%)。
建设地点:甘肃省酒泉市。
质量和技术标准要求:合格,符合国家及行业颁发的现行有关技术标准、验收规范,及技术规范书要求。
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4个月。
2.2 交付期限:自订单下达之日起15日内到货并完成安装调测。
2.3 保修期:终验后24个月。
2.4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中标人数量为1个。
2.5 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施工部分307.65万元(不含税),设备部分306.98万元(不含税),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3.1.1 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须提供有效合法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
3.1.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1.3 投标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投标。
3.1.4 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投标。
3.1.5 投标人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限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或网站截图);
(2)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函(加盖单位公章)且提供任意一张曾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扫描件等证明材料。
3.1.6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勘察资质、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3.1.6.1 勘察资质,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投标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
(2)投标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负责勘察一方的联合体成员须满足上述要求。
3.1.6.2 设计资质,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投标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
(2)投标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资质(或以上);
(3)投标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负责设计一方的联合体成员须满足上述要求。
3.1.6.3 施工资质,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投标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2)投标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施工综合资质。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负责施工一方的联合体成员须满足上述要求。
如投标人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规定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则按照相应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认定投标人资质。
3.1.7 投标人须具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或国家能源局监管办公室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三级及以上资质(须同时具备承装类、承修类三级及以上)。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换证和延续按《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负责施工一方的联合体成员须满足上述要求。
3.1.8 投标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负责施工一方的联合体成员须满足上述要求。
3.1.9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以下人员要求:
3.1.9.1 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
3.1.9.2 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1人;
3.1.9.3 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1人;
3.1.9.4 具备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2人,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2人。
注:上述人员资格证书中涉及注册/所在单位的应与投标人一致,人员不得复用。1人多证按1人计。如为联合体投标,负责施工一方的联合体成员须满足上述要求。
证明材料:上述所有人员以证书、本单位有效的劳动合同、2025年1月至招标公告发出之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职工社保证明(社保缴纳单位为投标人或其分公司)及有效的身份证扫描件为准,缺一项不满足资格要求(注:中标人在施工进场前,招标人或其分公司将对上述人员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人员与投标文件提供的不匹配,将限期要求中标人按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人员派驻进场,如逾期未办理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如在进场后须更换其他符合资质条件的人员,需提前向招标人或其分公司报备,在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人员更换)。一人多证仅计一人,人员不得复用。
3.1.10 业绩要求:投标人具备自2022年12月1日(含)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同类项目业绩:
3.1.10.1 设计施工部分:累计业绩金额大于等于330万元(含税)。全国同类产品(同类产品定义:风光互补施工类业绩或风光互补设计类业绩或风光互补设计施工一体化类业绩)。
3.1.10.2 设备部分:累计业绩金额大于等于340万元(含税)。全国同类产品(同类产品定义:光伏组件、一体化控制器、风力发电机销售类业绩)。
业绩提供要求:
(1)证明材料:须提供相关合同/框架协议关键页(包括首页、采购内容、金额、签章页,签章页需含有签订日期,若没有签订日期,则不予认可)和相对应合同下的任意一张发票扫描件/相对应框架协议下每个订单或结算单下的任意一张发票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若提供的是框架协议,还需同时提供框架协议相对应的所有订单或结算单,框架协议金额以提供的所有订单或结算单总额计算,签订时间以订单或结算单时间为准。
(2)相关要求:经现场查询,如提供发票存在弄虚作假(如发票无法查验(查询网址: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index.html)、复用、人为修改等),将否决投标人在本项目中的投标。
(3)如业绩证明材料资料不全或不清晰导致无法认定的,或未按上述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文件的,评标委员会将不予认可;发票开具时间不早于单个合同或框架协议生效时间,否则视为无效发票;对于框架协议,若只提供订单或结算单未提供对应的框架协议,相应的订单或结算单无效。
(4)如合同或框架协议无法说明项目内容符合上述同类项目经验内容的,可由该合同或框架协议的甲方出具相应证明文件作为依据(证明文件须加盖甲方公章或合同章或甲方项目使用部门部门章)。
(5)以上业绩金额均指合同或框架协议下的订单或结算单的含税金额。
(6)设计施工部分:若为联合体投标,风光互补施工类业绩由负责施工一方的联合体成员提供,可在一份合同中体现也可在不同合同中分别体现;风光互补设计类业绩由负责设计一方的联合体成员提供,可在一份合同中体现也可在不同合同中分别体现;风光互补设计施工一体化类业绩由联合体各方提供均可。
(7)设备部分:同类业绩应同时包含光伏组件、一体化控制器、风力发电机销售类业绩,可在一份合同中体现也可在不同合同中分别体现,且对其中某单项业绩金额无具体要求,符合要求的金额相加之和满足业绩金额要求即可。
(8)针对光伏组件、一体化控制器、风力发电机某一单项产品,如为代理商投标,仅提供该单项产品制造商业绩予以认可。如同时提供代理商和制造商的业绩,以代理商业绩为准。
3.1.11 投标人须承诺提供的一体化控制器具备RS232/RS485通信接口并提供相应的通信协议,能将控制器现场显示的数据上传至铁塔公司监控平台。
3.1.12投标人须承诺如发生安全问题,经消防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为产品问题时,中标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3.1.13 投标产品检测报告:投标产品(650Wp光伏组件、一体化控制器、5kW风力发电机)应通过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检测报告需带有CMA标识,检测报告结果为合格并满足下列条件要求:
(1)检测报告中生产单位或委托单位或送检单位应为投标人或制造商。
(2)投标人须提供检测报告真伪网上查询路径(不限于二维码或条形码或网址链接等方式)。
(3)投标人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CMA资质的证明材料。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依法暂停或取消应答资格的;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2022年12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13)在最近五年内(2020年12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4)在最近五年内(2020年12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5)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16)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全国“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7)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列入甘肃省“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8)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同类产品(服务)“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总部级供应商黑名单”的;
(1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列入同类产品(服务)“中国铁塔甘肃省级供应商黑名单”的;
(20)与其他投标人“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21)有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情形的;
(22)有违法转包、分包情形的;
(2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承诺书且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3.3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4)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个(含牵头人及成员)。
3.4 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代理商投标的,代理商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4.1 本项目同类产品(针对650Wp光伏组件、一体化控制器、5kW风力发电机各单项产品)允许代理商投标,且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制造商仅能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该制造商不得再自行投标或再委托其它投标人投标。
3.4.2 须提供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投标设备(650Wp光伏组件、一体化控制器、5kW风力发电机各单项产品)的唯一代理授权文件及制造商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唯一代理授权文件必须为中文版本,如为外文版本需提供翻译版本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3.5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不允许违法分包。
3.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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