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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2028年内部控制现场检查及咨询服务招标】招标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2028年

内部控制现场检查及咨询服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5-11-1-270)

项目所在地区:北京

1. 招标条件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2028年内控现场检查及咨询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招标人)为上海、香港两地上市发电公司。为满足资本市场监管要求及公司发展需要,不断强化内控体系建设、深化内控执行监督、优化内控体系设计、总结宣传内控工作良好成效,公司拟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一家专业中介机构提供以下服务:

(1)支持公司内控现场检查。公司计划每年对20家境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在合同服务期限三年内,适时对境外单位新加坡大士能源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具体检查单位将于检查前确定,检查时间安排应满足公司工作需要。本项服务中包含两项增值服务,一是根据检查情况,结合管理实际,协助公司动态调整内控体系设计;二是为公司提供内控专项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控知识理念宣贯、内控执行风险分析、内控发现问题讲解等。

拟检查单位电源结构/业务类型如下表所示。

序号

电源结构/业务类型

单家检查工作时间

单家现场人员要求

1

区域公司

一周半到两周

两人及以上,至少包括一名高级审计师

2

燃煤

两周

三人及以上,至少包括两名高级审计师

3

燃机

一周半到两周

两人及以上,至少包括一名高级审计师

4

清洁能源(风电、水电、光伏等)

一周半到两周

两人及以上,至少包括一名高级审计师

5

其他(供热公司、销售公司等)1

一周半到两周

两人及以上,至少包括一名高级审计师

6

新加坡大士能源2

据实沟通确定

(不少于两周)

据实沟通确定,四人及以上,至少包括两名高级审计师

注:

1.“其他”包含除前四类电源结构或业务类型以外的其他类型单位。

2.新加坡大士能源为公司境外产权单位“大士能源有限公司”,位于新加坡,经营范围包括投资与管理电力、热力及相关公共事业。公司将在服务期内适时请中介机构赴新加坡进行现场检查。如合同执行期间未对新加坡大士能源开展检查工作,则将参照大士能源单项报价金额,同等替换经双方沟通确认后的其他多家单位或据实结算当年费用。

(2)优化公司内控体系设计。按照国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境内外制度指引和监管要求,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协助公司开展第六版《内部控制手册》的全面修订工作,编制完成《内部控制手册(第七版)》及配套控制矩阵。

(3)开展内控案例课题研究,宣传公司内控工作良好成效。通过多种途径关注国家部委、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关于内部控制相关荣誉奖项申报活动,及时向公司报告相关要求,并利用自身专业研究能力和奖项申报资源优势,协助公司完成内控案例课题研究编制及奖项申报工作,为公司争取各类荣誉奖项。

服务期限为三年(2026年至2028年)。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暂停部分或全部经营业务、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尚未完成整改、恢复业务资质的;或因承担中央企业审计业务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后恢复业务资质未满36个月的。

(2)近三年(2022年起至今)因承担中央企业审计业务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三次(含)以上的。

3.2.2投标人在近三年内(2022年起至今)有为同时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两地上市的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或相关咨询服务业绩3个及以上。业绩证明材料中须能显示所服务企业为              同时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两地上市的公司,并提供服务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明文件。每项业绩至少提供一张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项目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或代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11月14日9:00起至2025年11月21日17: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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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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