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计划编号: 2025NCZ(YC)005253
项目编号: 圣方招(采)字【2025】032号
项目名称: 永宁县公安局交通、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
预算金额(元): 3000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3000000.00元
采购需求:
|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品目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
| 一标段:重点场所视频设备项目 | 永宁县公安局交通、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一标段:重点场所视频设备项目 | 其他信息化设备 | 1 | 对永宁县辖区部分路口交通电子卡口进行新建或改造,对永宁县辖区社会摄像头进行补点建设,其中: 一标段为重点场所视频设备项目,主要包括新建永宁县重点场所的视频设备、客流量采集设备,具体详见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 1280000.00 | |
| 二标段:道路交通隐患整改项目 | 永宁县公安局交通、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标段:道路交通隐患整改项目 | 其他信息化设备 | 1 | 对永宁县辖区部分路口交通电子卡口进行新建或改造,对永宁县辖区社会摄像头进行补点建设,其中:二标段为道路交通隐患整改项目,主要包括改造1个重要路口109国道与团结路电警及相关设备,在109国道火车站以南至雷台村路段、望滨路京藏高速以东路段新建3段区间测速设备,在闽甘路闽宁镇路段、快速通道北段路段新增2个超员检测设备,具体详见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 1720000.00 | |
| 数量合计: | 2 | 预算合计: | 3000000.00 | |||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90 个日历日内。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联合发布《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没有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不被认定为中小微型企业;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为支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金融基础设施的服务作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经自治区财政厅与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共同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2021〕10号),采购合同涉及融资贷款事宜的,供应商可咨询相关融资金融机构。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登记许可证明材料等),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2)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或自然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3)提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 (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 (5)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 (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 (7)投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其投标无效(以开标当日代理机构现场查询结果为准);无法查询的自然人等须提供书面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