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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能源]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工程公司榆林甲醇厂水煤浆添加剂原料)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工程公司榆林甲醇厂水煤浆添加剂原料)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工程公司榆林甲醇厂水煤浆添加剂原料)公开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工程公司榆林甲醇厂水煤浆添加剂原料)公开招标,招标人为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材料使用单位为兖矿煤化工程有限公司,现对工程公司榆林甲醇厂水煤浆添加剂原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SNZB-MHGX-D2025010467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兖矿煤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兖州煤业榆林能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产单位)项目,对生产单位气化装置水煤浆添加剂原料(萘磺酸盐分散剂、木质素磺酸钠黑液)的制造、采用标准、试验与检验、供货范围等问题进行了说明,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要求投标方采用当前先进的技术,具有良好的性能和可靠性,能满足生产单位水煤浆各项工艺、技术指标的要求。

2.2招标范围:本次招标为水煤浆添加剂原材料采购(一年用量,木质素磺酸钠黑液,固含量≥40%,约4400吨;萘磺酸盐分散剂,固含量≥40%,约2900吨),以保证煤浆浓度为原则,投标方按照此数量报价,实际供货需满足生产单位一年生产需求,超出数量不予结算,不足按实际供货量结算,使用单位需求有变化时及时通知投标方,使用单位对投标方供应的产品(木质素磺酸钠黑液、萘磺酸盐分散剂)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监督分析,投标方保证使用单位的添加剂质量、用量和水煤浆指标合格。投标方依据建设地点所需添加剂使用情况、合格煤浆产量、实际运行工况等因素计算出水煤浆添加剂成本进行报价(详见技术规格书报价要求及结算方式)。投标方根据使用单位煤种变化情况,及时跟进现场技术服务,满足使用单位水煤浆的使用要求。

(具体详见技术规格书)

2.3项目地点: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金鸡滩镇曹家滩村生产现场(兖州煤业榆林能化有限公司)。

2.4交货期:合同签订后按兖矿煤化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分批供货。

2.5交货方式:落地交货,中标方将水煤浆添加剂原材料运送至使用单位指定现场并负责卸货至添加剂原材料储槽内。

2.6交货地点: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金鸡滩镇曹家滩村兖州煤业榆林能化有限公司,使用单位指定地点。

2.7付款方式:山能财司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结算付款时间、期限及比例:滚动结算。结算额等于生产单位出具的月度合格煤浆量乘以单耗乘以对应单价再减去使用单位及生产单位的运行考核金额。投标人依据使用单位出具的结算单,提供100%结算货款总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使用单位支付投标人结算总价90%的货款,留10%质保金,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质保期(交货完成之日起6个月)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使用单位支付货款时,投标单位应事先提供相等金额的收款收据。货物虽经初次检验合格,但不免除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招标货物相应生产经营范围及资质,注册资金不小于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生产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金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注册的信息为准),营业年限在3年以上的生产厂家或贸易商(自注册之日起,到报名截止时间止的有效时间)。

3.2提供此次采购货物相应的资质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

3.3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在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4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7因违规等原因,被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的,本项目不接受其投标。

3.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本项目不接受其投标。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等须为原件彩色扫描件。招标人有权对投标资料的原件进行审查,如有不符,招标人有权否决其中标资格。

4.业绩要求

投标方需提供2022年至今同类业绩或正在服务水煤浆气化装置(原料煤为陕蒙煤)合计不少于3项的业绩,合同期内稳定运行,无质量问题;同时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销售合同、发票原件扫描件以及运行效果证明(盖业主公章并附业主联系方式),如不提供有效业绩证明材料,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方自行承担。业绩表应注明供货范围、使用单位及联系方式、供货时间、运行时间等信息。招标人保留查验合同原件及发票的权利。

投标方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如被证实与真实性不符,其投标将被否决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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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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