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计划编号: 2025NCZ(GY)002217
项目编号: NXZHX-ZBCG[2025]018
项目名称: 固原市人民医院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耳鼻喉科、神经疾病中心等科室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批次)
预算金额(元): 1200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1200000.00元
采购需求:
|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品目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
| 固原市人民医院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耳鼻喉科、神经疾病中心等科室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批次) | 体外膜肺氧合系统(ECMO) | 体外循环设备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1200000.00 | |
| 数量合计: | 1 | 预算合计: | 1200000.00 | |||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 (采)发〔2022 〕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号文件执行。④、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登记许可证明材料等),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非法人参加的投标人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 (4)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或相关证明资料; (5)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承诺书; (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 (7)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 ”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8)投标人为经销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备案证; (9)投标产品为一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备案表,投标产品为二、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