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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新丰九年一贯制学校项目(E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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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新丰九年一贯制学校项目(EPC)已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佳木斯市第二十中学,建设资金来源为一般债券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招标代理机构为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EPC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新丰九年一贯制学校项目(EPC);
2.2建设地点:佳木斯市向阳区,育林路南侧,新发街西侧,红霞路北侧;
2.3建设规模及内容(详见初步设计):总用地面积4.32公顷,总建筑面积20061.71平方米。包括中小学教学综合楼1栋,建筑面积19014.97平方米,配套建设运动场看台、门卫、配电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等共计1046.74平方米及跑道、操场、升旗台、球场等附属设施;
2.4计划工期(以实际发生为准):2025年12月20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共计376日历天(其中,设计服务期限为签订合同后30日历天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工期安排建设单位有权按照实际情况调整,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并随时做好准备;
2.5招标范围:本项目为EPC工程总承包,工作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完成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清单预算编制、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保管、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竣工图编制及竣工资料整理以及与本项目实施有关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工作,并承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控制等全面责任和施工期间内的所有工程总承包工作内容,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
2.6质量标准:
2.6.1工程设计:符合国家、行业设计规范和标准,并达到规范要求的各阶段设计深度要求;
2.6.2工程施工: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2.7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2.8本项目招标控制价109,565,085.09元,其中(1)设计费招标控制价:1,327,000.00元,(2)建安费招标控制价:108,238,085.09元;
2.9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10执行“评定分离”评标办法,采取商务标、技术标定性评审原则,由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评选出合格的投标人,采用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工程采取投标资格后审,符合报名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均可报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3.1.1工程设计资质为: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含)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3.1.2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为: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要求:
3.2.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2.2设计负责人:投标人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且年龄不得超过退休年龄;提供近三个月(2025年09月-2025年11月)企业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
3.2.3施工项目负责人: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施工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持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B类)合格证书,投标期间没有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涉及较重及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且未担任其他任何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其他施工管理工作;提供近三个月(2025年9月-2025年11月)企业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国家规定的六类人员除外,如有特殊情况可提供声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3.2.4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按照《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黑建规[2023]2号)文件规定配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增加岗位或人员;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只接受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以承担施工任务的一方为牵头人,并签定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共同与发包单位签订本项目合同,就约定事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3.4投标人还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3.4.1投标人须“针对本项目做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另外投标人须按照“人社部发【2021】65号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而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执行;
3.4.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查询,如有上述违法违规记录的,投标无效;
3.4.3在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均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查询,如有上述违法违规记录的,投标无效;
3.4.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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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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