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11局共青城高铁东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钢材)采购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CRCC-WHJC-2025-104
1.招标条件
1.1新建共青城高铁东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招标人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共青城高铁东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经理部,已由共青城市行政审批局以共行审发[2025]2号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江西赣北青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资金已落实。现对钢筋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共青城高铁东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境内,合同工期:14个月;合同金额4.42亿元,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地上建筑主要包括综合交通枢纽配套用房、综合服务及变配电间、景观连廊、汽车坡道、落客平台等,均为地上一层建筑;地下建筑为地下一层,包括旅客服务及配套、出租车蓄车场、换乘区、停车场、充电桩及设备用房。共新建地上大巴车及配套停车位28个;地下停车位550个;出租车蓄车位36个。新建市政道路4条、综合管廊4段以及匝道桥一座。同时配套建设给排水工程、电力电信工程、暖通空调工程、消防工程、景观绿化、照明工程及人防工程等。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6)《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13号令)(仅适用于铁路项目);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钢材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长材年产1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3年、2024年财务报表和相关佐证材料(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2025年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3年10月至今)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2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2年(2023年10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025年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2年(2023年10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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