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211-HCCC-G2025-0017 项目名称:滨湖区生态景观用地提质增效规划项目 预算金额:20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166.27万元。注:供应商投标报价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采购需求: (1)采购内容:本项目为滨湖区生态景观用地提质增效规划项目。为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湖分局提供滨湖区生态景观用地提质增效规划服务。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三、采购需求”; (2)质量标准:项目成果必须符合我国最新颁布的与之相关的技术规范与标准并满足采购人要求;质量违约金:合同价的5%;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A.联合体最多由两家单位构成,所有联合体成员应共同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并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B.申请人为联合体的,其联合体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再与其他单位组建新的联合体申请人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8)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否; (9)本项目的所属行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其他未列明行业”。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完成。具体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双方均需提供) 2.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双方均需提供) 3.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的除外) 4.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正、反双面扫描) 5.授权代表和项目负责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 6.授权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的由社保机构出具的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份(不含开标当月)的社保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供应商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供应商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原件扫描件) 7.供应商的2023或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份(不含开标当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原件扫描件)(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双方均需提供) 8.供应商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开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原件扫描件)(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双方均需提供) 9.供应商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开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原件扫描件)(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双方均需提供) 10.承诺书(格式见附件)(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双方均需提供) 11.如为联合体投标的,提供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最多由两家单位构成,所有联合体成员应共同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并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在职员工。(格式见附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