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公告 | |||
| 威孚新能源轻量化部件生产项目施工总承包(一期)(项目名称及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 |||
| 1.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威孚新能源轻量化部件生产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无锡市惠山区数据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 惠数投备[2025]308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无锡威孚长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0.0%、其他国有:10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一期)(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2.1 项目概况 | |||
| 2.1.1 建设地点: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惠畅路88号 | |||
| 2.1.2 建设规模:本次招标共计2栋单体厂房,总建筑面积为20306.25平方米,其中,停车楼为14315.66平方米,压铸车间为5956.3平方米,连廊为34.29平方米。建筑物层数(最大):5层;最大建筑高度(檐口高度):19.7米(压铸车间);单跨跨度(最大):32米(压铸车间);单体建筑面积(最大):14315.66平方米。 | |||
| 2.1.3 合同估算价:6100.0万元 | |||
| 2.1.4 工期要求:383日历天。 | |||
| 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2月22日,竣工日期:2027年01月08日 | |||
| 2.1.5 其他:/ | |||
| 2.2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施工,主要包括土方、室外道路、室外雨污水、围墙、水电、消防、工艺、钢结构、主体结构、二次结构及部分装饰装修工程等 |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 3.1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二级](含)以上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 |||
|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一级] (资格),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
|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 |||
|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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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 |||
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含)以来承担过结构形式为钢结构且单项合同建筑面积≥4800㎡的房屋建筑工程。类似工程业绩结构形式以竣工图为准,竣工图要求加盖竣工章,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签字齐全;类似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所载明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均需至少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材料缺一不可。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必须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经发包人加盖单位公章认可的人员变更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系统的信息为准。 自2023/11/04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4/11/04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2025/08/04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中需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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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
| 3.5 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 联合体牵头人资质要求:1)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必须由[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二级] (含)以上资质的单位担任;2)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3)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员工;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5)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本工程的投标;6)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缴纳;7)信用考核结果以联合体牵头人为准;8)特别提醒:联合体单位在填写投标信息时,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CA锁读取,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平台页面会显示成员单位名称),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投标、中标阶段(“中标结果备案(中标通知书)”、“书面报告”、“合同签订”)无法显示成员单位名称。 | |||
|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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