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沈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2025-2026年度补充医疗保险项目、意外伤害保险项目服务
一、服务要求
沈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2025-2026年度补充医疗保险项目、意外伤害保险项目服务,在职人员(含集体)包含住院合理医疗保障、住院自费医疗保障、意外伤害保障。退休人员(含集体)包含住院合理医疗保障、住院自费医疗保障。协勤辅助人员包含意外伤害保障。保险机构应切实根据理赔需要,简化理赔程序、精简理赔材料、提高理赔效率。
★1.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投保人员:在职(含集体)324人左右、退休(含集体)305人左右。具体参保人数,以实际情况为准。
1.1住院合理医疗保障: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100%,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不低于10万。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及既往病史限制,不设等待期、免赔额。
1.2住院自费医疗保障: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个人部分及全额自费费用赔付比例不低于50%,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不低于10万。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及既往病史限制,不设等待期、免赔额。
★2.意外伤害保险项目(500元/人,不可调整):
投保人员:在职(含集体)324人左右、协勤辅助人员125人左右。具体参保人数,以实际情况为准。
2.1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不低于45万元
2.2意外医疗保障次免赔额不高于50元,赔付比例不低于90%赔付,最高限额不低于4万元。
2.3意外住院津贴不低于50元/天。
2.4需要包括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障。包括但不限于航空、轨道、轮船、汽车意外伤害。航空意外伤害:不低于60万:轨道意外伤害:不低于30万;轮船意外伤害:不低于30万;汽车意外伤害:不低于15万。
★3.服务期满前2个月,供应商需提供截止至当期的赔付数据材料。
★4.其他需求:保险机构应为本项目设置综合服务团队(保险专管员),负责就理赔等相关事宜进行政策咨询解答;为本项目设置理赔团队,及时处理理赔事项,并在理赔完成后及时将理赔情况告知被保险人。
二、商务要求
★1.履约期限:12个月,(其中补充医疗保险项目保单中保障期限为2025年12月01日零时起至2026年11月30日贰拾肆时止;意外伤害保险项目保单中保障期限为2025年12月08日零时起至2026年12月07日贰拾肆时止)。在服务内容固定可连续和价格变化幅度小,且年度预算可以保障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保一年。
★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及条件: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所提供全额正规发票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保障期限不得因付款进度调整。
★4.验收要求:
验收标准:按照采购需求执行,满足采购人要求。
验收程序: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
验收报告: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标准执行。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合同履行期限:12个月,(其中补充医疗保险项目保单中保障期限为2025年12月01日零时起至2026年11月30日贰拾肆时止;意外伤害保险项目保单中保障期限为2025年12月08日零时起至2026年12月07日贰拾肆时止)。在服务内容固定可连续和价格变化幅度小,且年度预算可以保障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保一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本项目需落实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为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为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保险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 (2)同一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只允许一家分支机构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否则投标均无效。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