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钻石湾院区辽南区域血液病诊疗中心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 
                      
 
                       
                       
 
                       一、工程概况
 
                       项目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中街216号,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钻石湾院区内。项目新建一栋血液病诊疗中心综合楼及一座变电所,总建筑面积约25150平方米(其中:综合楼建筑面积24650平方米,变电所500平方米),配建停车位140个,床位数160张。项目建设工期为36个月。项目估算总投资32060万元。
 
                       二、招标范围
 
                       包括本项目前期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等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
 
                       三、招标内容
 
                       1、前期阶段:
 
                       (1)审核设计概算;
 
                       (2)审核、修改招标文件,确定合同条件;
 
                       (3)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
 
                       (4)协助委托人进行合同谈判及合同签署;
 
                       (5)根据委托人需要提供本阶段其他有关的咨询的服务。
 
                       2、施工阶段工作内容:
 
                       (1)根据施工承包合同、进度计划、施工图预算编制承包合同的明细工程款现金流量图表。
 
                       (2)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工程款支付进度汇总表,项目工作量统计月报表。
 
                       (3)参加施工现场变更、签证的现场实测实量及见证工作,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签证预算,对计量依据、工程量、综合单价、材料价格、计费费率等审核。
 
                       (4)配合委托人做好材料、设备采购等价格进行市场询价及审核工作,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等报价进行审核,并及时提供审核意见。
 
                       (5)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工程会议。
 
                       (6)参与施工过程中有关分包招投标工作及相关合同谈判,对其合同造价、工艺方法、专业条款内容提出专业意见。
 
                       (7)对项目开展实施过程中各工程合同进行审核和跟踪,并及时向委托人反馈动态信息。
 
                       (8)审核经确认的月度施工单位实际完成达到合格标准的工作量,对照施工合同审核工程进度款,为委托人签署支付工程款的审核意见,并提供当月(期)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9)协助委托人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向委托人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10)做好政策性调整、设计变更和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项目投资的情况分析,建立实际投资与概(预)算动态对照分析表,及时向委托人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11)对于委托工程相关的各项设施、设备、服务的购买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12)提供涉及委托咨询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
 
                       (13)制定控制实施细则及操作手册。
 
                       3、竣工验收:
 
                       (1)审核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完成审价工作并出具审价报告,提供整套结算审价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交委托人归档。
 
                       (2)审查施工单位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委托人认可后提交全面的咨询报告,并负责与承包商进行协调,协助委托人审查项目全部费用,并对实际支出与项目总概算进行对比分析。
 
                       (3)配合政府审计单位做好工程费用的审计工作。
 
                       4、招标人委托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服务内容。
 
                       四、审计服务基本要求
 
                       1. 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2. 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3. 投标人人员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4. 投标人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5. 投标人人员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 投标人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7. 投标人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的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8. 投标人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3)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执行业务;
 
                       (4)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五、人员配备
 
                       至少包括项目负责人1名,土建装饰审计人员1名,安装审计人员2名。
 
                       六、商务要求
 
                       1、★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全部服务内容完成为止。
 
                       3、★付款方式:本项目竣工整体验收合格备案或投入使用,支付合同金额的40%;本项目所有工程竣工结算定案之后,支付剩余款项。
 
                       4、履约验收
 
                       (1)验收标准:按辽宁省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办法,同时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文档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2)验收程序: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
 
                       (3)验收报告: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
 
                       (4)组织验收主体: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中标单位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5、违约责任
 
                       ★5.1跟踪审计单位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擅自更换其项目组人员或驻场人员的,须支付给委托人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若为项目经理须支付2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委托人有权检查跟踪审计单位实际驻场人员上岗情况,发现驻场人员连续3次(或累计5次)未经批准不在岗时,委托人有权要求跟踪审计单位更换造价人员,同时委托人扣除跟踪审计单位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5.2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程量计算误差超出合理范围时,委托人保留对跟踪审计单位追责的权利。 
 
                       说明: “★”号标记为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如未响应其投标文件无效。未标记“★”号为非实质性要求,如未响应其投标文件仍有效,但可能影响评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等(详见招标文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按照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为其他未列明行业;(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有效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注:截止评审前,经查询,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