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001]ZK[GK]2025035
项目名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电池充放电测试系统等试验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771,000.00元
采购包1(新能源汽车测试配件 (电磁兼容)):
采购包预算金额:97,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97,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970.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允许进口 | 简要需求或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 1-1 | A02103200-仪器仪表零部件 | 新能源汽车测试配件 (电磁兼容) | 1(台套) | 否 | 为新能源汽车及周边产品提供电磁兼容测试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97,000.00 | 工业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后开始至双方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后截止。
采购包2(电池充放电测试系统):
采购包预算金额:674,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674,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6,740.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允许进口 | 简要需求或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 2-1 | A02100699-其他试验仪器及装置 | 电池充放电测试系统 | 1(台套) | 否 | 用于锂离子电池的充放电容量测试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674,000.00 | 工业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后开始至双方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后截止。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①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本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类)》。②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③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④本采购包为货物类采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采购包2:
①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本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类)》。②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③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④本采购包为货物类采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采购包2: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节能产品:适用于本项目采购包,按照《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本项目采购包,按照《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