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C-0104-25J5-FG0263
一、采购条件
受中国水电四局第一分局委托,中国水电四局采购管理中心以公开询比采购方式采购引江济淮二期太和界首供水项目所使用的沥青混凝土,计划使用工程建设资金及银行贷款用于本次询比采购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
引江济淮工程由引江济巢、江淮沟通及江水北送三大段组成。其中江水北送段位于淮河以北,主要任务是向安徽省淮北地区和河南省东南部的周口、商丘部分地区城乡生活及工业生产供水,结合改善安徽省沿淮及淮北地区输水沿线地区的农业灌溉补水条件。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是引江济淮后续工程,主要任务是实现引江济淮城乡供水、江淮航运、生态修复既定功能和发挥引江济淮工程整体效益,供水范围与已批复的引江济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果一致,其中蚌埠闸下的安徽省涡河以东片将利用引江济淮工程、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配置水量以及淮河当地水资源进行多水源统筹配置,并依托淮水北调输水通道进行布局和建设,引江济淮二期工程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供水范围有所重叠,但配置水量并不突破。根据现有河道可利用情况,引江水入瓦埠湖后经东淝闸进入淮河干流蚌埠闸以上河道,利用沙颍河、西淝河、涡河、怀洪新河等多条支线送水,可解决沿线城市用水、农业灌溉和工矿企业用水需求。淮河以北段称为江水北送,主要承担输水和配水任务。引江济淮二期阜阳市太和界首临泉城乡集中供水工程为江水北送段工程的一部分,承担着向阜阳城区和太和县、界首市、临泉县城乡集中供水的任务。江水经西淝河北站提水至茨淮新河插花闸~阚疃闸段后,再由引江济淮一期工程建设的插花站,提水至茨淮新河茨河铺闸~插花闸之间。茨淮新河(茨河铺闸~插花闸)为引江济淮工程向阜阳城区和太和县、界首市、临泉县城乡集中供水的水源地,向太和县、界首市、临泉县城乡集中供水规模分别为4.3m3/s、2.5m3/s、3.7m3/s。引江济淮二期工程将3县(市)供水工程集中合并建设,取水口布置在茨淮新河茨河铺闸下游110m北岸,取水规模10.5m³/s,通过管道输水,并在管道末端建设调蓄池、加压站等向受水区供水。
2、采购范围:
响应人须承担引江济淮二期太和界首供水项目所使用的沥青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综合单价包括原材料出厂价+固定费用,固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及加工、装车费、出厂检验试验费(含第三方检测费)、采购保管费、运输费(运输至合同指定的施工现场)、过江过路过桥费、车辆油料费、税金、保险费、利润以及其他交付甲方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市场浮动、环境、安全风险等全部费用,交货质保期内外的服务等工作,不再增补任何费用。响应人确保供货范围完整,满足采购人对材料的要求,在技术规范中涉及的供货要求也作为本供货范围的补充,若在使用中发现缺项,响应人须无偿补充供货。
3、采购数量
包件一
序号 |
名称 |
规格参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沥青混凝土 |
细粒式AC-13 |
1812 |
m³ |
|
合计 |
1812 |
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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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件二
序号 |
名称 |
规格参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沥青混凝土 |
细粒式AC-13 |
1452 |
m³ |
|
合计 |
1452 |
m³ |
|||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联系采购人在供应链云服务平台线上签署合同,若不能响应则按废标处理。
(2)沥青混凝土结算计量方式按照采购人设计图纸计量为准,由项目部质量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物资设备部、实验室联合验收合格后,如实计量。
4、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0月中旬,按照工程进度需求供货。
5、交货地点:
5.1、包件一: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水电四局引江济淮二期施工现场
5.2、包件二:安徽省界首市东城街道王老家村水电四局引江济淮二期施工现场
6、质量要求:必须符合采购人质量要求。保证所供产品及产品原材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及水利行业标准。采购人现场指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复检,出现不合格品无条件退(换)货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具体详见第七章。
7、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8、付款方式:采购人按工程进度计划给响应人提供阶段性采购计划,每批产品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铺设完毕后,经检测合格,响应人提供该批材料3%或13%增值税专用发票,挂账后三个月内付清挂账金额,预留每期挂账额3%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后返还。
9、参与投标时,请根据系统提示账户,在线缴纳投标保证金。开标前,将通过系统自动查询是否缴纳投标保证金。不能提供保证金的,可以提供等额保函,寄送到指定地点,到付拒收。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SH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三体系认证。全部产品取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2024年1月-2025年9月证书或检验报告。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生产厂家的授权代理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3、供应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供应商应具有同等类似工程供货业绩,在2022-2025年内的供货合同不少于3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均在100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
5、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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