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水利局尉氏县2025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第一标段-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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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编号:尉财公开采购2025-36 | |||||||||||||||
2、项目名称:尉氏县水利局尉氏县2025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 | |||||||||||||||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4、预算金额:6,871,100.00元 | |||||||||||||||
最高限价:6871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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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
5.1项目地点:尉氏县境内 5.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3采购内容: 第一标段:对全县存量项目区进行提升,对小陈乡的829眼机井加装物联网灌溉测控终端系统。 5.4供货安装期限: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 5.5质量要求:合格,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质量验收标准 5.6质保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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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履行期限:同供货安装期限 | |||||||||||||||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 |||||||||||||||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 |||||||||||||||
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无审计报告则按实际情况提供财务报表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新成立企业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 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 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5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纳税及社保缴纳证明。属于免税对象者,自行出具免税声明或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3.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后至评标开始前的期间内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潜在供应商禁止投标。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将同采购文件等资料一同归档保存; 3.7、供应商及其从业人员须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公开,授权委托人须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公开的专职投标委托代理人(提供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信息公开截图);供应商被列入“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黑名单”的禁止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3.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 3.9、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即供应商提供的货物须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对供应商自身企业规模没有限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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