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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上柴动力海安有限公司大机体铸件线产能提升项目EPC工程总承包资格后审公告


上柴动力海安有限公司大机体铸件线产能提升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上柴动力海安有限公司大机体铸件线产能提升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已由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海安开发区行审备〔2025〕56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上柴动力海安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大机体铸件线产能提升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标段)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动力大道中8号

2.1.2建设规模:上柴动力海安有限公司大机体铸件线产能提升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新建厂房2592平方米以及各类辅房,共计3316平方米。

2.1.3合同估算价:2981.8万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  150  日历天其中:

(1)设计工期:合同签订 30 日历天内提交满足评审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施工工期:12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书为准)。

注:CA 系统中总工期统一按“150 日历天”填写。 

2.1.5 质量要求: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施工质量及建筑物竣工验收质量的依据。所有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须达到项目功能需求。

(1)设计质量标准:所有工程设计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规定等从严要求,确保通过施工图审查(包括各专项审查,审查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图送审、对接及配合并按要求进行修改,确保通过审查。  

(2)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要求,符合国家“合格”标准。

(3)采购设备标准:所有设备质量等级均为“合格”,并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需求、国家、地方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及相关部门颁布的最新标准,项目确保按规范和标准验收,且达行业合格标准。

注:投标系统及 CA 格式中质量要求暂写合格。

2.2招标范围:

2.2.1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本项目发包范围包括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建安工程、设备的设计、采购、制作、施工、调试、试生产及配合全过程审批、备案程序,直至竣工验收。凡属于本项目总承包范围内的某些必备要求、功能,除非发包人明确表示不在本项目范围内,否则即使发包人未予以明示,也属于本次招标发包范围。

(1)设计内容:依据拟建项目已批复的可研报告、地勘报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树脂砂一车间改造和新建树脂砂三车间的施工图设计、非标设备设计、竣工图编制及施工过程中现场跟踪服务;其中施工图设计包括总图、工艺、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动力、弱电、基坑支护设计、设备基础、公用配套设施施工图设计等。

(2)施工内容:项目招标范围内场地清表、四通一平等前期准备工作和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复合地基处理、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室外工程、公用工程等)的施工,及过程中各项验收工作。

(3)设备采购内容:项目所有设备的采购、制作、安装、调试(包含单机调试、联合调试)、试生产直至竣工验收。

2.2.2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1)承包人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红线图在指定区域内,自行设计、实施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2)承包人应按照不低于“海安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要求完成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及日常管理。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关于视频监控的管理要求,在施工现场安装满足安全管理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除自行负责日常管理外,还应授权发包人远程监控。

(4)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现场与发包人生产现场的隔离,自行设计、自行负责临时围墙的建设,并满足当地安防要求。

(5)办公临建的结构形式、面积由承包人自主确定。

(6)施工用电、用水、排水按发包人指定的接驳点接入。

注:以上招标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均包含在项目报价中。完成本项目内所有设计、供货、保管、施工、 调试、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结算、维护保修等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能力,且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资质要求:

3.1.1单位资质要求: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如为联合体投标,本项目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牵头单位)

(1)设计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同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拟选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3.2.1 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3.2.2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可兼任设计负责人):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3.2.3施工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施工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或施工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施工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施工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提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 40 号)的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 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 通过。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必须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 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4〕 第 26 号文件要求执行。如未按文件要求提供电子证书,该电子证书无效,视为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不符合要求。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注:施工项目负责人和设计项目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个人。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

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2)自 2023 10  01 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六种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自 2024 年 10 01 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4)自 2025 年 07  01 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江苏省或南通市或海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6)按照《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江苏”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7)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 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 号文的补充通知》(苏建质安〔2022〕198 号)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且被限制承揽新工程并在限制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8)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9)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 号)的规定,江苏省内的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投标人如为省外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达标情况,施工总承包特级及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所需的注册建造师按 “标准”考核,其他资质所需的注册执业人员暂时按“标准”中同类别最低等级资质的要求考核。注册执业人员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注册人员数量进行认定。江苏省外的投标人某项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

(10)其他要求:a、授权委托书(如有);b、投标人必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由社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中至少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和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务协议。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但在施工合同备案(归集)时,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信息归集中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有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建建管〔2017〕236 号文,苏建建管〔2022〕387 号文修订)要求配备到位;

(11)投标人承诺书;

(12)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组成数量不超过2家,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牵头人须为设计单位并授权其代表联合体各方,负责投标、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2)联合体各方签订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本项目投标,也不得参与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 

3.6 未尽之处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 资格审查标准” 。

3.7 根据《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 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本项目要求资质),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3.8 根据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对接工作的通知》要求,原南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信息库于 2025 年 5 月 24 日停止使用,请各投标单位按照要求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系统”中登记、完善相关信息,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关于使用全省统一主体库的公告》。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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