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C-0106-25J5-FG0061
一、采购条件
受中电建六局(漳州)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以公开询比方式采购对辊式破碎机设备,对辊式破碎机设备计划使用自有资金用于本次询比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1.1工程概况
福建省南靖县新保林矿区(扩大范围)建筑用砂岩矿(机制砂用)项目位于福建省南靖县丰田镇,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福建省南靖县北东43°方向,直距约17.2km的丰田镇小洋村一带,隶属南靖县丰田镇管辖。矿区地理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东经117°27′53″~117°28′27″,北纬24°36′50″~24°37′21″。
1.2交通条件
项目所在区域属东南沿海丘陵地貌,地形起伏,山峦沟谷相间分布,主要山势呈北东走向,东北高西南低,地形坡度一般为15~20°,局部坡度40°,矿区内海拔标高最低为+70.0m,最高为+267.9m,相对高差197.9m,西南侧最高点大岭头山高程312.7m。矿区有约3.5km简易公路与国道G319相连接,距丰田镇约3.0km,距G76高速公路南靖丰田入口约5.5km,交通较为方便。
1.3环境条件
区内属典型的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年均气温21.4℃,最低月(1月)平均气温12.7℃,极端最低气温零下2℃(1996年1月27日),最高月(7月)平均气温28.6℃,极端最高气温40.1℃(2003年7月15日)。地面温度年均值24.9℃。年平均雨量1821.1毫米,最大年降雨量2432.8毫米,最小年降雨量1366毫米。大范围降雨有梅雨和台风雨两种类型,年均降雨日数150天。年平均水汽压(湿度)20.8百帕,年均日照时数1788小时,最大年际差546小时,年平均蒸发量1624.6毫米,无霜期340天。年平均风速1.2m/s,最多风向为东风,年最大风速15m/s(1991.07.19);每年7~9月有几率有台风,极大风速24.6m/s(2020.8.11)。
1.4岩石性质
岩石类型:按矿石岩性大体可分为石英砂岩和深灰色粉砂岩。
岩石化学成分:石英砂岩SiO2含量大于92%,粉砂岩SiO2含量大于95%。
岩石物理力学试验指标:
根据《中电建六局(漳州)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建筑用砂岩矿样品碎磨性质试验报告》,试验样品的矿石性质如下:
(1)BOND冲击功指数结果范围为:15.03~21.94kWh/t,平均值为19.22kWh/t,属于中到硬的硬度范围;
(2)抗压强度平均值为144.2MPa,最大值为340.2MPa,最小值为57.6MPa,样品差异性较大;
(3)金属磨损指数为Ai=0.4343,属于易磨损;
(4)BOND棒磨功指数为42.37 kWh/t,样品可磨度属于很硬。
矿体顶底板岩石为坚硬类型,边坡工程地质条件较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简单,地质构造比较简单,资源储量较丰富,矿体厚大且埋藏浅,部分出露于地表,剥采比较小,并且矿石价值较低,适合大规模露天开采,本次设计确定采用露天开采方式。
物料来源:中细碎排料筛分后的粗骨料,粒径5~10mm。
2、采购范围:本次采购范围是对辊式破碎机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功能设计、制造、工厂试验、工厂检验、包装、发运、现场指导安装、现场验收、调试、试验、试运行、培训、提供图纸和资料等。
3、采购数量:
序号 |
名称规格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对辊式破碎机 |
处理能力≥200t/h |
台套 |
1 |
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
备注:
1、技术部分详见“第七章 技术规范”
2、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0天内完成所有交货。
3、交货地点: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丰田镇车后44号中电建六局。
4、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质量标准和采购文件要求(详见第七章技术规范)
*5、生产能力要求:供应商需根据1.4条岩石性质,提供成品率检测报告,供应商应在报名后,向采购人获取料源,采购人提供5-10mm石英砂岩和深灰色粉砂岩料源,供应商做实验并提供成品率检测报告,出砂细度模数为2.4-2.7区间时,且机制砂满足GB/T14684-2022 I类标准,成品率≥45%,
料源现场联系人:白德宏,联系电话:15241305410,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丰田镇车后44号中电建六局,费用供应商自行承担。
将成品率检测报告附在响应文件中,若未提供检测报告或检测结果不合格作废标处理。
6、其他要求:质保期内,供货方应对所提供的全部产品因生产、材料的缺陷等供货方原因引起的任何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负责。不论何种原因发生质量问题,供货方在接到采购方通知(电话或传真)24 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服务。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函,但不做唯一授权要求。
3、供应商应提供合同标的为对辊式破碎机设备的有效业绩:提供3个3年(2022年10月-2025年9月)内的供货合同,且3个合同的合计金额不低于150万元;或提供1个近3年(2022年10月-2025年9月)合同金额不低于150万元的供货合同(业绩应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合同需载明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标的、合同总金额)。
4、供应商提供2022年至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及附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公司成立于2022年之后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5、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或其他国家信用平台中近三年内无严重的违法失信、产品质量问题或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7、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次采购;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次采购;联合体不得参加本次采购;被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列入受限供应商的企业,不得参加本次采购。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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