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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送医送药下基层”巡诊活动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LF0125SZ16QY21

项目名称: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送医送药下基层”巡诊活动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32.38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32.38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1.标的名称:详见“(2)标的内容一览表”

2.标的数量:详见“(2)标的内容一览表”

3.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1)项目编号:CLF0125SZ16QY21

(2)标的内容一览表:

包组号

标的名称

数量(台)

最高限价(人民币 万元)

包组一

温热电针综合治疗仪

4

2.64

超声波治疗仪

4

10.72

电子针疗仪

4

0.12

低频治疗仪

2

1.6

包组二

除颤监护仪

1

5.5

超声波身高体重测量仪

1

2.5

便携式监护仪

2

5

心电图机

1

4.3

 

(3)本项目只允许采购本国产品/服务。

(4)简要技术要求:包组一:温热电针综合治疗仪4台,超声波治疗仪4台,电子针疗仪4台,低频治疗仪2台;包组二:除颤监护仪1台,超声波身高体重测量仪1台,便携式监护仪2台,心电图机1台。

4.其他:本项目属于采购人自行采购项目;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为采购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采购人的纪检部门。

合同履行期限:包组一: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包组二: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说明:关于交货期系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并且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时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如投标人为生产企业:如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效的资质证书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2)如投标人为经营企业:如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效的资质证书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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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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