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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长汀镇柴河镇污水厂升级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项目编号:SZSG0301G250930001001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由海发改审[2025]84号文件批复,项目业主为海林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代理机构为黑龙江盛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及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单位为海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EPC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长汀镇柴河镇污水厂升级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2 建设地点:海林市柴河镇内污水处理厂厂区内、海林市长汀镇内污水处理厂厂区内海林市污水处理厂厂区内
2.3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1)海林市长汀镇污水处理改造:生化系统投加菌剂生物强化、配套辅助投加装置等。(2)海林市柴河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改建生化池一座;深度污水处理间 1 座(拆除既有紫外消毒间);深度污泥处理间1座(含除臭);更新污泥调理装置,叠螺污泥脱水机、板框压滤机、污泥调理罐以及相关配套设备;鼓风机;维修生化池刮泥机;更换进出口在线设备;更新升级化验设备;全厂电气自控部分重新更新升级设计(含监控);更换供热设备;改造硫酸亚铁加药设备间;维修旋流沉砂器等。
(3)海林市污水处理厂设备设施更新改造: 更新粗格栅、进水阀门、调控阀门、预处理车间提升泵;化验设备;溶解氧控制系统及仪表、空浮风机氧量风机控制系统、空浮风机、曝气软管及配套装置;更换 EBIS 池搅拌器、回流泵、EBIS 池桁车系统及配套反冲洗风机;更新进出口采样器、出口氨氮水质检测仪;更换旋流沉沙池搅拌器和排沙泵;加药间隔膜泵;更新备用柴油发电机及配电转换、灰罐及投加系统;更新除臭设备;生化池回流泵、带式浓缩机及升级污泥转运车辆、办公车辆;完善更新自控系统;更新厂区供暖系统;更换厂区围墙大门等。
2.4 招标范围: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采购),工作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完成上述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设备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及安装调试、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竣工图编制、竣工资料整理、后期维保以及与本项目实施有关的技术支持和 技术服务工作,并承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控制等全面责任和试运行期间内的 所有工程总承包工作,建设内容的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备案资料、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具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协助招标人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图审查登记备 案及办理、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备案、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报建审核等 相关手续。
(2)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技术服务等。
(3)工程施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所包含的全部内容、编制竣工图。
(4)工程项目管理:对工程的投资、质量、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控制,对工 程的合同、信息进行管理,按相关备案及质监部门要求收集、整理、归档所有工程建设 资料,并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及相关单位的关系。
(5)工程竣工及备案:整理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完成全部实施项目验收,依法依 规按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以及基建档案等需要通过的验收工作。
2.5 计划工期:计划 2025年11月07日开工,计划 2026年11月03日竣工,计划总工期363日历天(此计划工期为制作文件统一格式,实际以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准)
2.6 质量安全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专业 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其中:
(1)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设计规范和标准,并达到规范要求的各阶段设 计深度要求。
(2)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专 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3)建筑材料的要求: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构件必须是达到国家现行规范和质量标准要求的合格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检测合格标准。
2.7 最高投标限价:4861.23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4533.64 万元,工程设计费 80 万元,预备费 247.59 万元。
2.8 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9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单位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不超过二家,联合体成员可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的条件, 其中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 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
2.10 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
合同。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且具备以下条件:
3.1.1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1.2 本次招标要求潜在投标人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①建筑行业(建筑工程)或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 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2.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要求:
(1)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提供本单位2025年06月至2025年08月连续3个月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加盖公章)。须提供近三年(2022 年 1 月-投标截止时间) 要求承担过至少有一项与拟建项目类似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或工程总承包(承担施工任务)的业绩。以上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者设计负责人,如联合体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员。)
3.2.2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提供本单位 2025 年06 月至 2025 年 08 月连续 3 个月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加盖公章)。须提供近三年(2022 年1月-投标截止时间)要求承担过至少有一项与拟建项目类似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承担设计任务)的业绩。 以上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设计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3.2.3施工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注册建造师。提供本单位 2025 年 06 月至 2025 年08月连续 3 个月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加盖公章)。须提供近三年(2022 年1月-投标截止时间) 要求承担过至少有一项与拟建项目类似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或工程总承包(承担施工任务)的业绩。以上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3.2.4上述人员应为本企业在职人员并提供近3个月(2025年6月至2025年8月)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建办市函【2019】92 号文件中规定的 6 类情形人员除外)。
3.2.5拟派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配备要求:除施工负责人 1 人外,至少配备技术负 责人 1 人、施工员(工长)1 人、安全员 1 人、质量员(质检员)1 人、标准员 1*人、 材料员 1*人、机械员 1*人、劳务员 1*人、资料员 1*人(*表示可兼任的岗位, 以上人 员仅要求施工负责人提供相关证件,其他人员仅需填报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表,无需提供相关证件。),投标人应按照《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 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黑建规【2023】2 号)文件规定, 以不低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 数量配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并对中标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进行施工现场系统管理。
3.2.6设计项目班子其他人员最低要求:专业工程师 4 人及以上,包括:
电气工程师 1 人: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证书或电气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结构工程师 1 人:具有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建筑工程师 1 人:具有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或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给排水工程师 1 人:具有注册公用设备(给水排水)注册证书或给排水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3.2.7 投标人业绩要求:
(1)投标人(独立或组成联合体的施工单位)近三年(2022 年 1 月-投标截止时间) 要求承担过至少有一项与拟建项目类似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或工程总承包(承担施工任务)的业绩。 以上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2)投标人(独立或组成联合体的设计单位)近三年(2022 年 1 月-投标截止时间) 要求设计过至少一项与拟建项目类似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承担设计任务)业绩。以上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设计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3.2.8财务要求:投标人(独立或联合体双方)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2022 年-2024 年)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独立或联合体双方)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或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3.3 投标人还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3.3.1 投标人(全部联合体成员)及其法定代表人(全部联合体成员)、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本条“行贿犯罪记录”是指存 在行贿行为并被判有行贿罪的记录,时间从投标截止日起算前三年,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网站公布的判决结果为准)。
3.3.2 投标人(全部联合体成员)及其法定代表人(全部联合体成员)、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投标截止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结果为准)。
3.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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