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新能源汽车智慧产线实训设备(CQS25A04258)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30日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号:CQS25A04258 采购执行编号:ZF2025A026
项目名称: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新能源汽车智慧产线实训设备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3,000,000.00元
最高限价:2,991,000.00元
采购需求:
包内容 | 最高限价 | 数量 | 单位 | 简要技术要求 |
---|---|---|---|---|
新能源汽车智慧产线实训设备采购项目 | 2,991,000.00元 | 1 | 项 |
合同履行期限:按照采购人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30个日历日内到货、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予采购人正常使用。中标人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如期完成项目,超过约定期限1天,每天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计算支付违约金给采购人,采购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超过15个日历日(含),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及与合同有关文件(包括采购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承诺书等)且要求中标人承担包括支付违约金、退还预付款在内的违约责任,采购人亦有权向开具保函的银行索赔。为了保障项目正常实施,同时为防止中标人通过在招采环节将能够交付的货物报高价,将无法交付的货物报低价,从而以较低总价的方式中标,进而扰乱采购人正常招采程序,经双方确认,采购人解除采购合同后,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人退回全部货物并不采纳中标人的全部服务,中标人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5日内完成货物的回收运输工作,采购人不再向中标人支付任何货物或服务费用。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2.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制造商若全部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人应提供其货物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制造商非全部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人应以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形式,将其合同总份额的30%及以上分包给中小企业制造商,该分包意向协议合同份额的60%及以上应当分包给小微企业制造商,投标人提供的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投标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制造商中小微型企业等级、合同份额、合同份额所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分包意向协议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应提供承担所分包份额的中小企业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投标人若为小微企业且为合同总份额30%及以上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应提供其承担合同份额的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定)和其货物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获取公开招标文件的地点、方式、期限及售价
获取文件期限:2025年9月30日 至 2025年10月14日。
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4:00:00至1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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