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辖抚州工业分公司
单体2025-2026年度框架协议采购
采购编号:CR1107-KJ-2025-18
现对中铁十一局集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辖抚州工业分公司的单体进行2025-2026年度框架协议公开采购,欢迎有意向的供应商参与。
1.公司概况与采购范围
1.1公司概况:
中铁十一局集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前身是八〇部材料总厂,隶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1954年为修建鹰厦铁路而组建,1984年集体转业并入铁道部,改称为铁道部工程指挥部鹰潭材料总厂,2001年划转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2003年改制为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鹰潭战备材料总厂有限公司,2007年更名为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桥梁公司已发展成为集建筑施工、混凝土产品预制、工业产品制造、新兴产业等多领域为一体的大型建筑综合企业,下辖鹰潭基地1个,抚州工业、西南建筑新材料2个产业分公司,轨道、长垣、混凝土、安装工程4个专业分公司,设有江苏、浙江、江西、湖北4个区域经营事业部及市政工程事业部,代管华南建设(广州)建材公司、四川蓉铁绿色新材料公司2个合资公司,注册资本3.2亿元,资产总额29.32亿元。
1.2采购范围:
单体,具体内容详见采购公告附件1《采购物资包件清单》。
1.2.2本次框架协议采购各包件内采购数量不作为实际供应依据,仅针对供应商报价及评审需要,具体以所属单位实际需求为准。
1.3框架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DT01包件(单体)
2.1.1.营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采购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单位,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1.2许可和认证要求:
生产单位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代理商提供:授权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2.1.3.供应能力:
投标产品生产商拥有相应的配套生产设备(生产商提供自有相关设备照片,代理商提供授权单位相关设备照片),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2.1.4.质量保证能力:
各项指标均能满足各项国家标准最新要求和施工工艺有关规定;需提供近一年(2024年9月至今)生产厂出具的出场检验报告至少二份。
2.1.5.财务能力:
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2023年9月至今)或成立以来的真实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2025年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2.1.6.供货业绩:
投标物资须具有至少两份(同类物资合同金额200万以上)近两年(2023年9月至今)在大中型企业或工程项目同类物资的供货业绩(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2.1.7.履约信用:
供应商近两年(2023年9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前1年不得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上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不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物资供应商名册》范围内。
2.2.LS01(硫酸铝)
2.2.1.营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采购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单位,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1.2许可和认证要求:
生产单位提供: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种类登记证书,相关证明中物品或范围应包含硫酸,代理商提供:授权生产单位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种类登记证书,相关证明中物品或范围应包含硫酸。
2.2.3.供应能力:
投标产品生产商拥有相应的配套生产设备(生产商提供自有相关设备照片,代理商提供授权单位相关设备照片),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2.2.4.质量保证能力:
各项指标均能满足各项国家标准最新要求和施工工艺有关规定;需提供近一年(2024年9月至今)生产厂出具的出场检验报告至少二份。
2.2.5.财务能力:
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2023年9月至今)或成立以来的真实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2025年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2.2.6.供货业绩:
投标物资须具有至少两份(同类物资合同金额100万以上)近两年(2023年9月至今)在大中型企业或工程项目同类物资的供货业绩(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2.2.7.履约信用:
供应商近两年(2023年9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前1年不得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上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不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物资供应商名册》范围内。
2.3.其他要求:
(1)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2)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物资合法来源的资料,生产商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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