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改性剂(聚异丁烯丁二酸酐)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DQSH-DLGK2025-084
本招标项目为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改性剂(聚异丁烯丁二酸酐)采购,招标人为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源(资金自筹)已落实,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为依规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此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大庆石化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2.5万吨/年C5石油树脂装置需加入改性剂(聚异丁烯丁二酸酐)提高产品流平性,以确保间戊二烯石油树脂(C5石油树脂)产品流平性满足企业标准要求,因此在成型造粒前需向树脂液中间罐V-5306内加入改性剂。本项目拟采购改性剂(聚异丁烯丁二酸酐)预估数量220吨,涉及1个品种。
本次招标数量:改性剂(聚异丁烯丁二酸酐)预估一年使用数量为220吨。
交货地点:大庆市龙凤区乙烯环南路。
最高限价:506万元,超出最高限价否决投标。
出现问题到达现场时间:2小时电话响应,48小时(含)内派人到现场解决问题。
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生产使用情况说明:
在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C5石油树脂装置现有工艺条件下,确保改性剂单耗≤10.0g/t间戊二烯石油树脂产品,能够保证间戊二烯石油树脂产品酸值小于0.8mgKOH/g,流平性大饼直径大于180mm的要求。在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间戊二烯石油树脂产品其他助剂不变的情况下,保证改性剂加入后间戊二烯石油树脂产品色度不发生改变(Fe-Co法)。
如改性剂在使用过程中达不到附件一《大庆华科C5石油树脂装置改性剂(聚异丁烯丁二酸酐)招标采购技术要求》中第三条(对改性剂产品的技术要求)中各项技术要求,卖方应对剩余改性剂产品予以无条件退、换货,并承担超出单耗指标范围的改性剂产品费用(以月为考核周期,考核费用计算公式为:(月实际平均单耗-10.0)kg/t*当月间戊二烯石油树脂产量(t)*中标单价(元/吨)/1000,各项数据以统计月报为准)。超出单耗指标范围的改性剂产品费用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在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若更换货后仍达不到技术要求,则与卖方解除买卖合同,并取消卖方合格供应商资格。退换货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供货需求说明:合同生效后按实际订货通知单送货,预估每月一次。
结算数量及方式:执行固定单价(包含货款、包装费、装车费、运输费、卸车费及增值税费(13%税点)、技术服务费、售后服务费等所有费用),结算数量以买方实际接收数量为准,按月结算(每月1号至最后一天为一个结算期)。具体约定如下:电汇,买方收到货且验收合格,卖方开具结算期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后,买方三个月内付款。
签订合同方式:本次供货双方签订框架买卖合同
使用单位: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树脂作业区 业务主管部门:机动工程部
项目商务联系人:杨媛 联系方式:0459-6280225
项目技术联系人:李晓伟 联系方式:13604595527
2.2 招标范围: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预估数量 |
交货期 |
改性剂(聚异丁烯丁二酸酐) |
见附件一技术要求 |
吨 |
220 |
合同生效后12个月内 按实际订单送货 |
2.3 主要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
2.3.1产品技术指标要求
项目 |
质量指标 |
试验方法 |
外观 |
淡黄色粘稠状液体 |
目测 |
密度(20℃)/ (kg/m3) |
900.0~980.0 |
SH/T 0604-2000 |
运动粘度(100℃)/(mm2/s) |
400~550 |
GB/T 265-1988 |
闪点(开口)/℃ |
≥180 |
GB/T 3536-2008 |
酸值(以KOH计)/(mg/g) |
70.0~90.0 |
GB/T 7304-2014 |
产品包装 |
200 升标准铁桶,170Kg/桶。 |
2.3.2在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C5石油树脂装置现有工艺条件下,确保改性剂单耗≤10.0kg/t间戊二烯石油树脂产品,能够保证间戊二烯石油树脂产品酸值小于0.8mgKOH/g,流平性大饼直径大于180mm的要求。
2.3.3在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间戊二烯石油树脂产品其他助剂不变的情况下,保证改性剂加入后间戊二烯树脂产品色度不发生改变(Fe-Co法)。
2.3.4卖方须提供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送货时随附出厂质量检测报告单(报告单中检测项目应包含三、1列表中所有项目)。
2.3.5其它要求详见附件一《大庆华科C5石油树脂装置改性剂(聚异丁烯丁二酸酐)招标采购技术要求》。
2.4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2.4.1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前须递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成交金额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以万元向下进行收取,不足万元部分不计),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产品需经过装置试用的则试用合格后7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
在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C5石油树脂装置现有工艺条件下,确保改性剂单耗≤10.0kg/t间戊二烯石油树脂产品,能够保证间戊二烯石油树脂产品酸值小于0.8mgKOH/g,流平性大饼直径大于180mm的要求。若改性剂月实际平均单耗≥10.0kg/t,则超出单耗指标范围的改性剂产品费用在合同履行结束后,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且无其它违约情况发生,则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二个月内无息退回到卖方账户内,否则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卖方在合同期内按时按质按量交付货物且无任何违约情况发生,在本合同履约完毕后两个月内买方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至卖方账户内。
汇款信息如下:
开户行名称: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工行开发区支行
账号:0905063509245012079
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和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到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2.4.2产品试用
中标产品须经过装置试用合格后方可签订框架买卖合同,试用期为7天。若装置试用不合格,即试用无法满足附件一《大庆华科C5石油树脂装置改性剂(聚异丁烯丁二酸酐)招标采购技术要求》中第三条(对改性剂产品的技术要),则取消预成交厂家中标资格。
试用合格的中标人可签订框架买卖合同,试用的改性剂(聚异丁烯丁二酸酐)按中标价格进行结算;试用不合格的中标人取消中标资质,试用的改性剂(聚异丁烯丁二酸酐)费用及运输费等其他所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本项目生产商与代理商均可参与投标。
投标人须提供下列资格要求:
3.1生产商须提供:
3.1.1营业执照;
3.1.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者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2代理商须提供:
3.2.1营业执照;
3.2.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者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2.3所代理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3.2.4生产企业的合法授权书。若成交,代理商不可更换产品生产企业;
3.2.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3产品应用业绩要求:
投标产品拥有同类间戊二烯石油树脂(C5石油树脂)装置成功应用的业绩。附使用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应(加盖使用单位印章)、合同复印件、发票(所有证明材料所处时间应相对应)。
产品应用业绩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应用装置情况、应用时间、应用效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须加盖使用单位印章,“单位印章”的范围包括单位公章、单位内部主管同类装置或产品的处室印章、单位内部使用产品的车间印章均可)。
备注:上述要求的业绩为投标产品业绩,生产商不可以提供代理商业绩;代理商可以提供生产商业绩,但不可以提供生产商的其他代理商业绩。
3.4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3.5提供产品标准。
3.6投标人因失信行为被中国石油暂停投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在有效期内的,被大庆石化公司中止交易资格在处理期内的投标无效;投标人失信行为以开标当日*发布的“三商黑名单”、“失信信息公告”和大庆石化公司物资供应中心供应商中止交易资格通知公告为准。投标人因本次投标的产品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中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投标无效。
3.7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报名单位对所提供的资质审查材料和官方网站信息的对应性、及时性、有效性、完整性、商务技术参数响应性负责,否则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报名单位自行承担。买方有权对报名单位提供的资质、业绩等材料进行核实,任何阶段如发现报名单位提供材料不属实,有权取消中标等相应资格。
以上资格要求均为关键条款,如不满足,投标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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