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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机关 和平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配套作业车等多种车辆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BJZB-2025-GG-1375)公开招标公告
天津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机关 和平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配套作业车等多种车辆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BJZB-2025-GG-1375)公开招标公告

天津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机关 和平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配套作业车等多种车辆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BJZB-2025-GG-1375)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3日    发布来源:天津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机关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BJZB-2025-GG-1375
项目名称:和平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配套作业车等多种车辆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862.0万元
最高限价:862.0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是否设置最高限价 预算(万元) 最高限价(万元) 采购目录 采购需求
第1包 70 70 其他专用车辆 生活垃圾配套作业车(铣刨机1辆)及相关范围,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2包 57 57 其他专用车辆 生活垃圾配套作业车(铲车2辆和履带挖掘机1辆)及相关范围,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3包 70 70 其他专用车辆 生活垃圾配套作业车(三段式曲臂升降车+皮卡2辆)及相关范围,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4包 180 180 其他专用车辆 生活垃圾(粪便污水)收集车(汽车厕所2辆)及相关范围,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5包 48 48 其他专用车辆 生活垃圾(粪便污水)收集车(吸粪车1辆)及相关范围,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6包 189 189 其他专用车辆 小型生活垃圾运输车(自卸式电动四轮渣土清运车3T14辆)及相关范围,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7包 108 108 其他专用车辆 生活垃圾分拣铲车(铲车3辆)及相关范围,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8包 140 140 其他专用车辆 生活垃圾作业治理车(综合执法车辆皮卡6辆)和生活垃圾配套作业车(皮卡2辆)及相关范围,详见项目需求书。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45日内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一)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二)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明本企业规模,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将不予以认定。(三)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即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供应商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五)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 号)、《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 市政务服务办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津财采〔2022〕11号)规定,全部货物均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制造的产品报价给予20%的扣除。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不享受此扶持政策。(六)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公开招标当天截止时间前“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七)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八)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取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可向本市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政采贷”融资支持。有融资需求的企业,请于正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前,向相关金融机构联系咨询。 注:金融机构相关信息请登录天津市政府采购网政采贷板块(网址:http://tjgp.cz.tj.gov.cn/zcd/zcdList.jsp)了解;中小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第1包至第8包:(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有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2.提供2025年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税的证明文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应提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新成立的供应商按实际的缴纳情况提交相关证明;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或者2024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完整的企业财务报告(不得缺页)或提供公开招标前1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4.提供公开招标截止日前三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函(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二)供应商不存在失信记录。失信记录是指,截止到开标当日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存在不良记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加本项目投标。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三)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四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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