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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分中心) 南京国家农高区工业废水处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305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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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招标公告
(溧水分中心)南京国家农高区工业废水处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标段编码: LSSZ2500471-05SGGH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南京国家农高区工业废水处理中心建设工程已由南京市溧水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南京国家农高区工业废水处理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文号:溧政务投备【2024】10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有(非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 国有(非政府投资):10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 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科信联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南京市溧水区
2.2 招标范围:新建工业废水处理厂一座,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处理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土建、设备及自动化控制系统,房屋的土建及水电,室外附属道路、照明、绿化、管网,厂区外连接线道路、管网、照明等所有的施工、设备采购及安装。其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联动调试、试运行、整体移交、所提供设备和附属仪器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及技术资料。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2.3 计划工期:330日历天
2.4 合同估算价:87238355.63元
2.5 工程规模:该项目为水污染防治工程中工业废水防治类环保工程,建设工业废水处理厂一座,近期规模为0.55万m3/d,远期规模为1.5万m3/d。本工程包含鼓风机房、变配电间、综合加药间、进水监测间、危废贮存间、污泥脱水间、机修仓库、臭氧制备间、粗格栅及提升泵房、活性炭堆碳区、活性炭储罐区等公辅单元,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气浮池、调节池、事故池、组合生化池、高效沉淀池、臭氧催化氧化池、纤维转盘滤池、接触消毒池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设备(包含空气悬浮鼓风机、污泥改性混合机、高压带式深度脱水机等)及自动化控制系统,配套门卫室、办公楼及厂区内道路、排水、照明、绿化,道路连接线(长300米,宽6米)及管网(新建DN200雨水管约80m,收水井10座)等,总建筑面积约1517m2,设备采购安装费约3759万元。
2.6 工程类型:市政
2.7 其他说明:工期330日历天(不包含试运行)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资质条件:1、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一级(含)以上并且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资料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格:1、项目负责人资格类别等级为注册建造师证机电工程一级(含)以上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2、资料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2要求。
企业业绩:企业业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自2020年9月1日(含)以来,企业承担过且已完成单项合同工程造价在6000万元及以上的废(污)水处理厂(站)项目施工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如提供的证明材料反映的数据或内容出现不一致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工程造价以合同金额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充分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或投标文件中的扫描件为准,资格审查企业业绩和评分企业业绩不可兼得)
②自2020年9月1日(含)以来,企业承担过且已完成单项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废(污)水处理厂(站)项目设备采购安装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其项下设备交货验收证明材料或完工证明或使用合格证,三者缺一不可。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协议书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充分反映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或投标文件中的扫描件为准,资格审查企业业绩和评分企业业绩不可兼得)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资格审查必须原件扫描上传的其他资料:(1)项目经理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25年3月-2025年8月)投标申请人为其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公章或具有可验证的二维码(或验证码)】;(2)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诚信投标承诺书》(注:《诚信投标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方有效,法定代表人签章视为无效。);以上(1)-(2)条要求原件需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2、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①未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②未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另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同时任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经营者。(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
3、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没有受到黄牌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
4、投标人必须签署《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5、其他要求:(1)凡参加投标的企业,一经发现有围串标、挂靠、转包等不良行为的,一律记入不良行为,限制进入溧水市场6个月以上并予以公示;(2)招标人将严格核查中标人项目经理(负责人)到岗情况,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且无变更手续的,视为不履行投标承诺,招标人将按违约进行清场处理。
6、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等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或者评标阶段,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动态情况进行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或投标无效)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7、根据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应当与签名图像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8、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和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含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有效期延期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
9、本项目拒绝接受处于被认定溧水区不良行为或‘黑名单’影响期内的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投标。
10、根据“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建规字〔2014〕2号)”要求,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没有受到红、黄牌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1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2 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1)联合体牵头人应为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一级(含)以上资质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是牵头人单位人员。(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国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3)联合体协议书约定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5)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整个合同的实施应全部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联合体牵头人代表任何或全部联合体成员并承担责任。(6)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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