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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华北地区(呼和浩特)空中交通管制能力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记录仪及回放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DFA-BS05-DL-20251493

项目名称:华北地区(呼和浩特)空中交通管制能力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记录仪及回放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202.4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082.16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1.项目名称:华北地区(呼和浩特)空中交通管制能力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记录仪及回放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2.招标编号:DFA-BS05-DL-20251493 

3.建设地点:呼和浩特区域管制中心。

4.招标范围:华北地区(呼和浩特)空中交通管制能力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主楼记录仪及回放系统采购项目1套;华北地区(呼和浩特)空中交通管制能力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副楼记录仪及回放系统采购1套,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5.交货期:合同生效后,6个月具备发货条件,华北地区(呼和浩特)空中交通管制能力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主楼及副楼记录仪及回放系统工厂验收完成后,招标人通知投标人发货,投标人在收到发货通知后1个月内,将系统运送至招标人指定地点;设备到货后1周内开始安装和调试,招标人有权对到货时间安排进行调整。

项目

交货条件

记录仪系统(主楼部分)

投标人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具备交货条件

记录仪系统(副楼部分)

 

6 .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后,6个月具备发货条件,华北地区(呼和浩特)空中交通管制能力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主楼及副楼记录仪及回放系统工厂验收完成后,招标人通知投标人发货,投标人在收到发货通知后1个月内,将系统运送至招标人指定地点;设备到货后1周内开始安装和调试,招标人有权对到货时间安排进行调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的并具有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2若为制造商投标应满足:投标产品应具备中国民用航空局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3.3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3.4财务要求:提供企业近三年(2022-2024)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成立年限不足3年的投标人,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投标人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技术等能力以及及时、可靠、高效、优质的服务实力。3.5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人自2022年 1月 1日至投标截止日未因质量问题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需出具承诺函)。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三、**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 登录 注册 ,联系工作人员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方可获取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及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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