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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安塞区人民医院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F2025-SX-1048

项目名称: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8,982,5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合同包预算金额:8,982,500.00元

合同包最高限价:8,982,50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1-1 其他医疗设备 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8,982,500.00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后6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无。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3.1投标产品制造商在中国关境内时:若投标产品为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若投标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生产备案的证明材料,若未按规定提供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3.2若投标产品为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投标产品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若投标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其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产品备案的证明材料,若未按规定提供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3.3供应商非所投产品制造商时:若投标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若投标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经营备案的证明材料,若未按规定提供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若投标产品在《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可不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者承诺函,但需要投标文件中提供目录或说明;
3.4业绩要求:无;
3.5接受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无;
3.6信誉要求
截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人(不含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存在下列有效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被税务机关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3)被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除外)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注:“有效”是指“情形”规定的程度、起止期间处于有效状态。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对投标人的要求视同对联合体成员的要求。
3.7其他要求:无。

三、**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 登录 注册 ,联系工作人员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方可获取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及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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