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582-ZZHX-G2025-0024 项目名称:张家港市中医医院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 预算金额:14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140.000000万元 采购需求: 张家港市中医医院所需的张家港市中医医院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项目,主要包括主体设备安装、调试以及伴随服务(含售后服务、质保服务、人员培训等)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注:若供应商为分公司,则还须提供总公司同意其独立开展业务的授权,其中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邮政、铁路等特殊行业,可提供总公司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总公司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 2.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非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是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7.关于资格证明文件的书面承诺。 8.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生产商的,须具有所投产品相对应的生产及经营资格证明(若在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的,则无须具有所投产品相对应的经营资格证明);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经销商的,须具有所投产品相对应的经营资格证明。 2.若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投标人应提供以下之一的证明材料: (1)此设备的本区域的经销(代理)商,必须提供逐级经销(代理)商的证书;(2)此项目的授权经销商,必须提供本区域经销(代理)商(或生产厂家)对本次招标的项目授权,同时提供逐级经销(代理)商的证书。(外文授权或代理证书的需提供中文译件)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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