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提标及扩建(二期二阶段)工程施工总承包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提标及扩建(二期二阶段)工程(项目名称)已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 淮管(发改)审发【2025】10号批准建设,本项目招标人为淮安金州水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提标及扩建(二期二阶段)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路北侧、新长铁路西侧、板闸干渠南侧、宁连路东侧。
2.1.2建设规模:本次工程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提标及扩建(二期二阶段)工程,工程扩建4万m3/d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执行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A类标准;一期二阶段4万m3/d处理规模和二期一阶段4万m3/d处理规模出水水质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2-2002)一级 A 标准提标至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A类标准。项目建设完成后共计12万m3/d处理规模出水水质执行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A类标准。
2.1.3招标控制价: 25025.322624 万元
2.1.4计划工期:365日历天
2.1.5 质量要求:合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3.2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如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的职工)正式职工,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项目经理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经理同时在两个单位受聘或执业: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③同时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④在市场监督部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
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经理解锁手续,或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经理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3)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企业和拟派项目经理近2年(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2年为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时间以行政处罚时间为准)
?企业近3个月(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3个月为准)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江苏省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自2021年6月1 日(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低于1.5亿元且处理规模不低于2万m3/d的污水处理厂施工项目(不含再生水厂、中水厂) ;
注:(1)上述业绩证明材料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一不可),三者缺一不可。
(2)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或竣工日期为准。金额、规模和项目经理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施工合同为准。 如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发生变更,须提供经业主确认的变更手续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3)如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体现日处理污水量,须提供经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4)如为联合体投标,项目经理的业绩须是牵头单位的,否则不予认可。
(5)项目经理仅承担污水处理厂机电设备采购安装的或配套管网的业绩不予认可。PPP或其他投资类型项目业绩的,项目经理的业绩须是施工业绩,且项目经理是投标人的正式员工。
(6)资格评审业绩和综合评分业绩不可以重复。
3.6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7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申请人的牵头人必须为施工单位,必须附有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责任。项目经理必须是牵头单位的。
(2)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的规定。
3.8授权委托代理人(若为联合体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联合体牵头单位的职工)和拟派项目经理(若为联合体的,必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的职工)必须是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资格审查时授权委托代理人及拟派项目经理需提供劳动合同和本单位为其缴纳由社保部门出具的2025年2月1日以来任意1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3.9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处于合格状态;(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3.10投标人不得在近两年内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时间以行政处罚时间为准,两年以投标截止时间向前推算为准。评标时由评委进入“信用中国”、“信用淮安”及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信用信息栏目查询“淮安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行政处罚公示”情况。)
3.11 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评标时评委将进入“信用中国”、“信用江苏”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3.12投标人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
3.13本工程不转包、不违法分包;
3.14投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3.1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本工程严格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 号)。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中的任何一个成员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该联合体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处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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