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炼油一部-催化裂化活化剂(代储代销)采购项目(二次)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呼和浩特石化公司炼油一部-催化裂化活化剂(代储代销)采购项目(二次)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化工原材料费用 ,出资比例为100%,承办部门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物资采购部。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对呼和浩特石化公司炼油一部-催化裂化活化剂(代储代销)采购项目(二次)采购进行公开招标,现在邀请符合资格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此次投标。
2.1项目背景概况: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对炼油一部-催化裂化活化剂项目采购。
2.2招标范围:本次招标物资为呼石化炼油一部-催化裂化活化剂。预计年用量135吨,预计金额972万元(含13%税费在内的一切费用),实际发货数量以订单为准,发货数量及时间由招标人(呼石化)根据生产需要通知。
2.3送货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金桥开发区金河镇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库房。
2.4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
2.5供货期:分批送货,接到招标人通知后15日内。
2.6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2.7本项目不划分标段,选取1名中标人。
3.1投标人必须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对于投标产品为控股公司生产的,投标人需控股生产企业50%以上,并提供证明文件;对于投标产品为分公司生产,提供有效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及正常生产的证明文件;同一集团公司内,生产、销售分别由不同公司负责的,提供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若为代理商或贸易商(下文称为授权代理商)投标,需提供制造商的唯一授权。
制造商和其授权代理商同时投标时,否决所涉及的投标人的投标。
授权代理商若被2家及以上制造商同时授权,否决所涉及的投标人的投标。
制造商授权2家及以上授权代理商的,否决所涉及的投标人的投标。
3.2业绩要求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2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至少一份催化裂化装置活化剂或具有同类性能助剂的供货业绩;注:(如投标人为制造商,须提供合同扫描件;如投标人为授权代理商,须提供代理的制造商供货合同扫描件。业绩的时间认定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并提供技术协议。)
3.3信誉要求
3.3.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附网站查询截图,评标委员会现场查询)
3.3.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附网站查询截图,评标委员会现场查询)
3.3.3 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为准(wenshu.court.gov.cn)。(附网站查询截图,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查询)
3.3.4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详见集团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信息统计表)。
3.3.5未被纳入中石油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以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在*查询结果为准)。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转包、分包。
3.5其他要求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本项目同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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