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承办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服务项目,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为1家,标的额为80万元。本项目中标人不得再参与承办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项目。
二、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当遵守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评估服务协议要求,加强内部建设,确保评估质量。
2.供应商应确保服务范围覆盖全市,并按照《关于印发<盘锦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医保发〔2021〕10号),(以下简称:《失能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进行评估,评估标准按照《关于印发<盘锦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盘医保发〔2021〕11号 )、《关于进一步调整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的通知》(盘医保〔2023〕82号)执行,如政策更新,应按新规定执行,保证在政策要求的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投诉处理等环节工作。(供应商如需上述文件,可联系采购单位提供)。
3.供应商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形成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和业务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
4.供应商应建立与我市长护险参保人员规模和失能评估需求相匹配的专业化评估人员队伍,以及与评估队伍相匹配的辅助人员队伍;评估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现场评估经验,应符合《失能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供应商应按规定对2025年度需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参保人进行评估,并对评估期满2年的失能参保人进行重新评估,其间发生的评估相关费用,由供应商从经办服务费用中支出,实行自负盈亏。2025年度(初次评估+重新评估)2500人,有效期满2年定期复评2500人,需评估总人数预计5000人。
6.供应商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规范评估工作行为。按规定组织评估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内部培训,确保评估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掌握评估技能。
7.供应商应具备短期内整合资源、提供大量合格评估人员的能力,满足评估高峰期等各类应急情况下的评估工作要求。
8.供应商应建立评估档案管理制度,按要求做好失能等级评估过程相关记录、失能等级评估结论书、内部管理控制相关记录等档案的留存归档。协议期限届满或协议终止前应及时将完整档案移交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9.供应商应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信息安全。妥善保管失能评估纸质、影像等档案材料,按“一人一档”要求归档,根据经办实际工作需求,配合调取失能评估影像档案材料并按相关管理制度做好数据的移交工作。未经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参保人员隐私信息(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10.供应商应配备开展长护险失能评估业务所需且与评估人员、辅助工作人员工作职能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移动办公设备、全过程影像记录设备等),确保评估工作正常运转。
11.供应商应配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业务所需的交通工具并承担相关费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评估任务。
12.供应商应配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费用审核、日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完成抽查随访,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13.供应商应建立符合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要求的专家库,并按规定建立评估流程、随机抽取专家等相关制度。
14.供应商应做好参保人员的意见建议及投诉等事项的处理。
15.供应商应上报全年经办服务费用支出情况财务报表。
16.供应商应具备一定的资金保障能力,具有良好的信用评级,能够承担经办服务费用,自负盈亏,确保完成应履行的失能等级评估任务。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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