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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用气体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1100-ZXXM-G2025-0026

项目名称: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用气体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21.5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 121.50万元,40.50万元/年,报价综合折扣率超过100%的为无效报价,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采购需求:

本项目为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用气体采购及配套服务项目。提供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医用气体(医用液氧、瓶装医用氧等医用气体)供应、运输、二次搬运、安装至医院指定位置,供应商负责储罐与钢瓶的定期检测,保证储罐、钢瓶的安全使用,免费提供与之配套的钢瓶供医院轮流使用。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叁年,合同一年一签。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 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项目,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须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货物应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生产(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要求, 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 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如为生产企业的须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涵盖医用液氧或者医用氧或者医用氧(液态)或医用氧液态)、《安全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注明的范围涵盖:医用氧(医用液态)、《气瓶充装许可证》、并具有有效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2、供应商如为经营企业须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涵盖医用液氧或者化学药(含医用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生产厂家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注明的范围涵盖:医用氧(医用液态)、以及合作协议等。

3、承运单位须具有有效的危化品运输许可证及运送人员具备危化品运输相关资质,供应商为非承运单位的须提供与承运单位签署的委托运输协议。

4、承运单位运送人员须配备1名驾驶员和1名押运员,驾驶员须具有驾驶员危化品从业资格证,押运员须具有押运员危化品从业资格证。

三、**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 登录 注册 ,联系工作人员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方可获取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及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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