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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大安区块泡排技术服务项目

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2026年大安区块泡排技术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ZY25-SH10-FW1182/ZB-CQSYB-2025-014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2026年大安区块泡排技术服务项目已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重庆天然气事业部,资金来自成本(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背景概况

随着页岩气井生产,压力逐渐降低,气井携液能力逐渐减弱,造成气井积液。目前大安区块井口压力小于10MPa的有10口井,占比29.4%,其中4口平输压;在10-30MPa的有19口井,占总井数的55.9%;在30MPa以上的有5口井,占比14.7%。单井产水量集中在10-50方/天的有27口井,占总井数的79.4%;从水气比来看,产水10~50方/天的井平均水气比5.2,产水50~100方/天的井平均水气比达到17.1。随着开发时间延长,30%页岩气井进入中低压生产阶段,为维持气井稳产,特此开展大安区块泡排技术服务项目。

2.2 服务内容及工作量

1.服务内容:根据重庆天然气事业部气井的基础数据及生产情况,制定单井泡排制度并提出下步制度优化措施,总结加药规律,提供起泡剂、消泡剂,配备泡排所需加药装置,并完成泡排现场标准化建设。中标人须负责进行泡排日常药剂加注、泡排井生产情况跟踪分析、泡排药剂提供及运输等泡排作业日常维护和泡排涉及的相关工作,按照化学品管理规定提供符合相应标准的药剂储存场所并进行相应标准化管理,并对使用后的药剂空桶进行回收合规处理。

项目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情况:1)部分井经过一段时间泡排后,积液排出,不需要每天进行加药,而是采取周期性间歇加注;2)招标人购置自动加注设备后,不需要中标人提供设备,中标人服务方式转变为自动泡排模式。

说明:

1)周期性间歇加注:设定泡排加药周期,例如3天加注一次。

2)自动泡排模式:招标人购置自动加注设备后,需要中标人提供药剂及相应操作人员,定期进行泡排各平台药剂补充,效果跟踪及加药制度制定等技术服务工作,同时作业队每天跟踪药剂加注执行情况,并及时向作业区反馈。

3)项目运行过程中加药设备用电由招标人提供;泡排平台配液用水及费用由投标人承担,且需根据相关要求取得相应取水证。

2.工作量:

2026年大安区块泡排技术服务项目总体包含重庆天然气事业部所辖范围内预计28口井泡排作业,实际工作量根据气井生产情况及泡排实际模式转变提供。最终工作量以实际发生为准,招标人不保证最低工作量。

注:技术服务:中标人负责现场泡排药剂加注,药剂提供,根据气井的基础数据及生产情况,制定单井泡排制度并提出下步制度优化措施,总结加药规律,在此基础上人工泡排平台须负责泡排设备提供及相关标准化建设,自动泡排平台须负责补药、加药等工作。

供药服务:中标人负责向招标人提供起泡剂和消泡剂,将药剂运输至招标人所辖区域内的药剂库房或平台,并合规收回处理使用后药剂桶。

2.3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接招标人服务通知之日起1年。

2.4 服务地点:浙江油田重庆天然气事业部所管理井场(包括但不限于重庆市永川区、璧山区,四川省泸州市等地)。

2.5 服务方式:现场服务,包工、包料。

2.6 招标范围:

1)2026年大安区块泡排技术服务项目总体包含重庆天然气事业部所辖范围内预计28口井泡排作业,服务类型包含:技术服务、供药服务,实际工作量根据气井生产情况及泡排实际模式转变提供。最终工作量以实际发生为准,招标人不保证最低工作量。

2)根据招标人要求对气井、管线等临时加注药剂,中标人提供所需起泡剂、消泡剂、加注设备(自动泡排模式中标人不需要提供),完成药剂加注服务。

3)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必须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2.7 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3.2 财务要求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企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投标人须提供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扫描件或复印件(如分公司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视同提供);事业单位仅需提供2024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同等)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投标人成立时间晚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年度的财务状况表。

3.3 业绩要求

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具有1项气井泡排服务项目业绩。须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和验收证明材料(或发票)等扫描件或复印件,业绩统计以合同签订时间或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为准。

3.4 信誉要求

①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③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无行贿犯罪。

④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⑤开标当日投标人未被纳入集团公司级“三商”黑名单(以*公示信息为准)。

⑥未被招标人列入黑名单。

3.5 人员要求

3.5.1 投标人须针对本项目成立项目组,项目组人员须包含:

1.项目经理:1人;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具有1项气井泡排服务项目业绩。须提供身份证和业绩合同扫描件或复印件,合同中须体现人员在对应泡排项目中担任项目“技术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或副经理”和项目服务时间;若不能体现,还须提供合同对应业主出具并盖章的能体现人员姓名的证明材料;统计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现场技术负责人:至少配备1人;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具有1项气井泡排服务项目业绩。须提供身份证和业绩合同扫描件或复印件,合同中须体现人员在对应泡排项目中担任项目“技术人员”和项目服务时间;若不能体现,还须提供合同对应业主出具并盖章的能体现人员姓名的证明材料;统计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专职安全员1人;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行业类别为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或承诺中标后于项目开工前取得。须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或承诺书

4.操作人员:配备现场操作人员不少于8人,至少有1人持低压电工证。须提供人员名单;电工须提供电工证扫描件或复印件。

3.5.2 投标人须承诺拟投入本项目的相关技术人员连续两次未通过招标人考核,招标人有权要求更换。若配备的人员不能满足项目运行,招标人有权要求配备足够人员,额外增加人员费用由其自行承担。须提供承诺书

注:招标人对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包含专职现场技术负责人在内所有涉及项目技术方案制定、审核的技术人员)在上岗前通过笔试或访谈形式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泡排工艺原理及流程,泡排加药制度优化方法,泡排井异常处理方式方法,泡排相关企标、行标、国标相应内容及要求,泡排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

3.6 设备要求

中标人须承诺在项目开始前拟投入设备满足下列要求(须提供承诺书):

1.至少配备满足12个页岩气生产平台泡排设备;

2.所有页岩气泡排平台均需要固定消泡剂加注设备至少1台(须至少满足排量200L/h以内可调,满足现场消泡可连续可间歇加注的要求),起泡剂加注设备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投标人可自行调整,满足页岩气井起泡剂加注(须至少满足排量600L/h以内可调,满足现场起泡可连续可间歇加注的要求,至少配备1台耐腐蚀、排量2m³/h,满足低浓度泡排要求的设备),同时至少配备2台备用泵。以上设备及配套加注管线承压需至少满足15MPa。

3.7 其他要求

3.7.1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7.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3.7.3 投标人须承诺在中标后及时配合招标人办理浙江油田分公司市场准入和HSE准入,并按照招标人要求及时取得有效准入,否则招标人将不予签订合同,投标人也不得实际发生项目履行行为,同时招标人将按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重新选择中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3.7.4 投标人须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

1.投标人须承诺所提供的起泡剂/消泡剂必须为无毒无害产品,提供药品盖章版MSDS(MSDS内容及格式满足《化学品危害信息沟通管理规范》要求。

2.投标人须承诺按招标人要求对其提供的起、消泡剂进行现场储存,现场应用前必须按照招标人要求送第三方进行检测,并在招标人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相关配伍性实验,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及盖章版实验报告。

注:招标人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单位:西南石油大学重点实验室、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或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重点实验室、中石油或中石化各研究所相关实验室等。检测依据为:《Q/SY 17815-2021排水采气用起泡剂技术规范》《Q/SY 17001-2022 排水采气用消泡剂有机硅乳液类》,若合同履行期间遇技术规范修订,则执行新规范(如所供药剂执行其他标准,则要求各项指标标准需高于以上标准规范)。

3.投标人所提供每批药剂须上报招标人,由招标人进行抽检,如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提供的起、消泡剂性能不佳,投标人须配合招标人进行药剂送检(送检单位为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如第三方检测结果显示确认药剂性能不佳,投标人须在20天内更换现场所用药剂,同时承担第三方送检费用。

4.投标人须承诺在成本相当的情况下配合招标人对现场所用起、消泡药剂进行优化、更换。

5.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其用于本项目的泡排药剂须取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认可证书。

3.7.5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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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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