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5101012025001636
项目名称:数字化城管信息采集服务项目(2025-2026年)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4,547,111.19元
采购需求: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采购包1:一年。
采购包2:一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1: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2: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声明投标人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 (3)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投标人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本项目采用允许联合体参与的方式预留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非小微企业参与投标应以联合体形式。(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应满足以下要求:①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交联合体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明确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达到的比例且不低于30%,且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达到的比例不低于60%;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包2:
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声明投标人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 (3)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投标人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本项目采用允许联合体参与的方式预留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非小微企业参与投标应以联合体形式。(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应满足以下要求:①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交联合体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明确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达到的比例且不低于30%,且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达到的比例不低于60%;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本项目采用允许联合体参与的方式预留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非小微企业参与投标应以联合体形式。(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应满足以下要求:①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交联合体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明确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达到的比例且不低于30%,且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达到的比例不低于60%;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包2:
(1)本项目采用允许联合体参与的方式预留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非小微企业参与投标应以联合体形式。(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应满足以下要求:①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交联合体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明确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达到的比例且不低于30%,且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达到的比例不低于60%;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