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XZB-NG-2025064
项目名称: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汇源大道至陕煤二期连接线(清水南路)项目施工图设计服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4,049,3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汇源大道至陕煤二期连接线(清水南路)项目施工图设计服务):
合同包预算金额:4,049,300.00元
合同包最高限价:4,049,300.00元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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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程设计服务 | 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汇源大道至陕煤二期连接线(清水南路)项目施工图设计服务 | 1(项) | 详见采购文件 | 4,049,300.00 |
本合同包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汇源大道至陕煤二期连接线(清水南路)项目施工图设计服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6)《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7)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相关政策、业务流程、办理平台(http://www.ccgpshaanxi.gov.cn/zcdservice/zcd/shanxi/);
(8)《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9)《榆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榆政财采发〔2024〕10号);
(10)《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陕财采发〔2024〕5号);
(11)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汇源大道至陕煤二期连接线(清水南路)项目施工图设计服务)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投标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企业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标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及2024年度(工商)企业年检报告;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
(2)财务状况证明:提供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2025年至今新成立的公司须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个月内)的资信证明;
(3)社保缴纳证明:提供2025年1月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5年1月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商业信用证明: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投标时限内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记录名单查询截图(打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6)履行合同能力证明: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资料或承诺书;
(7)提供榆林市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投标人信用承诺书(格式见招标文件);
(8)提供投标信用(保证金)承诺书(格式见招标文件);
(9)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设计甲级、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甲级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10)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响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协议中要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工作范围,本项目采购人在投标阶段只针对联合体牵头人办理一切投标相关业务;2)联合体响应的,任意一方均可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本单位名义单独参与本项目比选,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3)联合体成员个数最多不得超过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