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传染病医院石蜡切片机等医用设备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DGP371500000202502000417 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内编号:XLCZFCG-2025-966 项目名称:聊城市传染病医院石蜡切片机等医用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总预算:41.3万元,包一:35.7万元,包二:5.6万元 最高限价:总预算:41.3万元,包一:35.7万元,包二:5.6万元 采购需求: 本项目共分两个包。 包一:聊城市传染病医院石蜡切片机等医用设备采购(包括:石蜡切片机、超声波治疗仪、放疗定位一体架、空气压力波治疗仪、排痰机、红外偏振光治疗仪、微波治疗仪); 包二:聊城市传染病医院心电监护仪及心电图机采购; 采购要求及数量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10天内交货安装完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本项目监督单位:聊城市财政局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其中包一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参与供应商必须为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具体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①若供应商为生产商应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无需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②若供应商为代理商应具备:生产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代理商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无需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③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当符合规定的经营条件;在其他场所贮存并销售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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