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104-ZHZH-G2025-0035 项目名称:2025年秦淮区政府购买老年人照护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2166.000000万元(采购包1:60.000000万元;采购包2:60.000000万元;采购包3:260.000000万元;采购包4:210.000000万元;采购包5:274.000000万元;采购包6:136.000000万元;采购包7:131.000000万元;采购包8:75.000000万元;采购包9:180.000000万元;采购包10:43.000000万元;采购包11:43.000000万元;采购包12:243.000000万元;采购包13:248.000000万元;采购包14:45.000000万元;采购包15:50.000000万元;采购包16:108.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无 采购需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奖补政策的通知(宁民养老〔2023〕149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秦淮区老年人照护服务的通知》要求,南京市秦淮区民政局现择优选聘投标人按要求为具有秦淮区户籍(原则上常住本市)处于居家状态的政府养老扶助对象且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老年人,和具有秦淮区户籍(原则上常住本市)处于居家状态的80周岁以上且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照护服务。本次项目按街道实施区域划分为16个分包,择优选择中标人进行服务,同一法人名下的服务机构可兼投其中4个分包,最多兼中两个分包。请各位潜在投标人自行考量。具体要求详见公开招标文件。
预算金额:2166万元(政府购买居家上门照护服务财政补贴标准,2025年拟执行单价限价为31.2元/人/小时。中标人按照单价进行报价,报价超过单价限价按无效投标处理。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如遇上级或本区政策调整等情况,各街道应立即告知中标人,并可于政策文件下发日或书面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前终止合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或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或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或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许可资质证明材料):无。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按照以下第(4)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服务。 (2)本项目为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的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服务。 (3)本项目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给中小企业服务: ①本项目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②本项目要求投标人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4)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与标准。 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无。 (1)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招标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申明。由同一专业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并以投标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商务评标的依据;由不同专业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首先以投标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认定资质以及商务评标的依据,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按照所属行业对应的投标人的应答材料确定; (2)投标人应当具备特定行业的法定准入要求:无。 4、第1(5)条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5、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7、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江苏”网站等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并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