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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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B32120118860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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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泰州市直排水管渠系统建设改造项目一期已经由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泰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泰州市直排水管渠系统建设改造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的函泰发改函[2024]226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泰州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招标代理为苏州市群益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泰州市直排水管渠系统建设改造项目一期监理二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地点:
泰州城区暮春街(青年路-海陵路)、青年路(凤凰路-永定路)、迎春路(春兰路-兴泰路)、迎宾路(金马路-兴泰公路)、天德湖宾馆北侧道路、济川路(宝带桥-鼓楼路、东风路-兴泰路)、春兰路(迎春路-济川路)、南通路(五里河-兴泰路)等路段。
2.2工程规模:
对实施范围内的8条道路雨污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共新建雨水管网15302米,改造雨水管网1300米,新建污水管网5020米,改造污水管网970米。
2.3工期要求:
30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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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监理人报送完整的监理资料后付至合同价的50%,竣工结算并经双方确认签字后付至双方确认价的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此工程所涉及款项皆不计取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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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投标人资质条件:
(1)具备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综合资质甲级]或者[工程监理·专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
[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含)以上执业资格;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拟派总监理工程师 (1)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单位任职(在投标单位分公司任职不属于在其他单位任职),具体查询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1。 (2)在监情况 ①未在泰州市外的在建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②未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③?无在监工程 指未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注:无在监工程是指: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是非变更后无在监工程,或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是变更后无在监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从变更之日起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已满6个月)。 □有一个在监 指在泰州市不超过一个在建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有在监的,参与本次投标,应提供原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证明。 □有两个在监 指在泰州市不超过两个在建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有在监的,参与本次投标,应提供原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证明。 3.3.2?投标人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缴纳的养老保险(时间要求: 2025年 3月- 2025 年8月,其他要求:应载明缴费单位名称、姓名、缴费时间,并盖有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事业单位等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退休人员(不超过65岁)提供退休证明。 3.4 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是 □否 (1)□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2)?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单项合同建安工程造价37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排水工程或市政道路(含排水)工程监理业绩;业绩若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投标人必须是该业绩的监理单位。 ; 有效期自 2020年1月 1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注: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工程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不予认可;有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情形的:?不予认可 □以下情形予以认可(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他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由变更后的人员所有;未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的类似工程,不予认可。 3.5信誉要求: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2)在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曝光仅限以下行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 以上被曝光的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曝光已被取消或曝光期已满的除外。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3.3.1(1)、3.3.1(2)、3.5、3.6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7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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