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油气田公司集中采购角探1井脱硫装置油气集输用
招标编号:ZY25-XN126-WZ0438-01
本招标项目西南油气田公司集中采购角探1井脱硫装置油气集输用天然气净化剂项目,招标人为西南油气田公司川中油气矿。招标项目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西南油气田公司集中采购角探1井脱硫装置油气集输用天然气净化剂项目。
2.2 项目概况:根据西南油气田公司川中油气矿角探1井脱硫装置生产用《油气集输用天然气净化剂》采购工作安排,需对《油气集输用天然气净化剂》进行集中采购,形成西南油气田公司二级采购物资管理目录。
2.3 招标范围:此项目标包名称为《西南油气田公司集中采购角探1井油气集输用天然气净化剂项目》。9位码为:A14100203 油气集输用天然气净化剂螯合物类。
预估需求量:预计此项目年度采购数量为300吨。投标产品控制单价为27124.92元/吨,不含增值税,预估本项目年度采购金额为813.7476万,不含增值税。本次集中采购结果有效期限为两年。
注:预估需求量、金额仅供投标人参考,不作为签约依据,采购执行量以实际需求为准。
标包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包。
商务计价方式:人民币,固定单价,国内指定地点交货价,含药剂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技术服务等全部费用,不含增值税。不含采保费。
本次招标为框架招标,按照单价/吨 的计价方式进行定商定价。
2.4 本次招标设置单价最高投标限价:27124.92元/吨(不含增值税),投标人任一项物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5 交货地点:西南油气田公司川渝地区各使用单位指定地点,包括零星少量的订单送货至各使用单位场站。
2.6 交货期:收到订货通知后10个日历日内将物资送到指定地点。交货时间超过此交货时间,投标将被否决。
2.7 质量保证期:以技术规格书为准,不满足的投标将被否决。
2.8 技术要求:按附件1:《JTTL202506-SPC-PR-01 角探1井脱硫装置 油气集输用天然气净化剂螯合物类脱硫剂》0版技术规格书执行。
2.9 对投标人存在待认定失信行为的处理要求:若投标人在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组织实施的其他招标项目中发生失信行为且当前处于待认定处理期间,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正式认定处理的失信行为导致暂停投标资格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为脱硫剂(投标产品)制造商,且具备合格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2 投标人投标的螯合物类脱硫剂中所有成分应不含中石油油田化学剂成分负面清单和不含有机氯、有机硅。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承诺证明,格式见药剂成分承诺函。其中《油田化学剂成分负面清单》详见技术规格书附件1。
*3.3 (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提供螯合物类脱硫剂成功应用业绩至少应具有1项(一份合同为一项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应提供销售合同、对应发票扫描件和发票在国家税务查询系统查询截图。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应反映项目名称、业主名称、供货时间、产品主要参数等关键评审因素,业绩时间以合同中载明时间为准。有效业绩范围:为制造商及其授权的代理商的业绩。若投标商产品有代理商销售的业绩,必须提供投标商和代理商的合同以及授权。
*3.4 投标人所投标的螯合物类脱硫剂须具有有效效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认可证书》,或承诺中标后取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认可证书》。投标人所投标的螯合物类脱硫剂在取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认可证书》后才可使用。
*3.5 投标人必须满足技术规格书中的“*”条款并逐条响应。响应方式为:投标人应对照需响应的条款逐条说明其资质、证书、投标产品参数等,不能以“满足”、“同意”、“优于”等笼统语言进行响应。(技术规格书中第一部分*3.2.5条款,若有需要,投标人可联系招标中心取样,联系方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3.6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格式提供以下承诺函:信誉承诺函、履约能力考察承诺函、常设保证金承诺函、最低起订量承诺函、交货时间承诺函、代储代销承诺函、药剂成分承诺函、技术规格书响应承诺函。
*3.7 财务要求
*3.7.1 投标人为资不抵债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7.2 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证明资料:投标人需提供投标截止之日前近两年中任意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组成审计报告的内容;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相关财务证明资料。若投标人由于成立时间的原因而不能提供完整的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组成审计报告的内容。
*3.8 信誉要求
*3.8.1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3.8.2 投标人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因涉嫌犯罪被办案机关立案追查、审查起诉、被法院判决有罪;在和招标人历史合同履约中存在因商业欺诈、产品质量问题等实质性侵害招标人权益的行为;被国家、招标人及其上级部门明文规定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
若投标人近三年在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地方政府以及分公司质量监督检查中,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事故,其投标资格将被否决。
*3.8.3 投标人在开标当日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投标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开标当日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4)被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列入“三商”黑名单。
*3.8.4 投标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情形。
3.8.3条约定要求以开标当日在相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招标专业机构协助评标委员会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资质、资格强制要求的政府发证机关官方网站方式核查投标人信誉及所提供的证书、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投标人有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异常、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
如果技术规格书中投标人资质、业绩、应提供的证书等有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不一致的,则以“投标人资格要求”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满足任一“*”条款将被视为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其投标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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