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ZYX-HB-25312GK
项目名称:杭州市乡镇街道空气自动站数据购买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元):69360000
最高限价(元):36783300,32576700
标项一
标项名称:上城拱墅西湖等8个区89个乡镇街道空气自动站数据购买服务
数量:1
预算金额(元):367833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上城拱墅西湖等8个区89个乡镇街道空气自动站数据购买服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采购乡镇空气站点数据服务,包括数据采集、巡检维护、质量控制、故障排查、设备维修等,丁兰街道等69个站点包含PM2.5、O3以及气象六参数指标参数,下沙街道等18个乡镇空气站点为PM2.5、O3、NOX以及气象六参数指标参数,经济开发区和白马湖站点为PM2.5、PM10、SO2、NO2、O3、CO以及气象六参数指标参数。(2)提供全市各站点流动比对服务,8套(6套在线设备(可移动)+2套便携式设备)PM2.5监测设备用于流动比对服务。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供应商可点击本公告下方“浏览采购文件”查看采购需求。
备注:
标项二
标项名称:余杭富阳桐庐等5个区县93个乡镇街道空气自动站数据购买服务
数量:1
预算金额(元):325767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余杭富阳桐庐等5个区县93个乡镇街道空气自动站数据购买服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采购乡镇空气站点数据服务,包括数据采集、巡检维护、质量控制、故障排查、设备维修等,仓前街道等87个站点包含PM2.5、O3以及气象六参数指标参数,余杭街道等6个站点为PM2.5、O3、NOX以及气象六参数指标参数。(2)提供全市各站点流动比对服务,8套(6套在线设备(可移动)+2套便携式设备)PM2.5监测设备用于流动比对服务。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供应商可点击本公告下方“浏览采购文件”查看采购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须在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验收,验收通过后进入连续3年的服务期;标项 2,须在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验收(桐庐县和淳安县除外),验收通过后进入连续3年的服务期,其中桐庐县和淳安县待上一轮次服务期结束后,再进入本次服务期(桐庐县为24个月,淳安县为29个月)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无;标项2: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1)截至投标日三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投标人提供承诺函。该特定条件的法律法规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2)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发[2015]175号的要求执行。(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二)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该特定条件的法律法规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提供承诺函。;
(3)与甲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标项2:(1)截至投标日三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投标人提供承诺函。该特定条件的法律法规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2)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发[2015]175号的要求执行。(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二)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该特定条件的法律法规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提供承诺函。;
(3)与甲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