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701]ZXFZ[GK]2025008
项目名称:南平市第二医院洗涤服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215,187.00元
采购包1(南平市第二医院洗涤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2,215,187.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2,215,187.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允许进口 | 简要需求或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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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C99000000-其他服务 | 南平市第二医院洗涤服务 | 2(年) | 否 | 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 2,215,187.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①本项目专门面向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与本条款有矛盾之处以此处为准。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注: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注:①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②本项不在资格承诺制范围内,投标人须按本项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否则,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投标人的资格必须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①、提供有效期内的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②、投标人提供能体现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复印件;③、投标人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查)意见复印件、投标人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的能体现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④、投标人须提供以上三项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项,否则投标无效。本项不在资格承诺制范围内,投标人须按本项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否则,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
节能产品:不适用
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