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红寺堡镇弘德村和同原村农田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已由吴忠市红寺堡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吴忠市红寺堡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红寺堡镇弘德村和同原村农田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红发改审发【2025】11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为财政衔接补助资金及地方统筹资金。招标人为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宁夏海宏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完善弘德村西南侧约3500亩农田水利配套设施,项目占地约66.27亩,包括开挖排碱沟并采用格宾砌护2350米,新建排碱沟配套建筑物9座;新建强排泵站1座(含27立方米集水井1座);铺设de200PE管道4170米,新建阀井14座,管道穿路拉管2处,管道尾水1座,管线标志桩42座,镇墩33座等。(详见工程量清单)。
2.2 建设地点:红寺堡镇弘德村和同原村
2.3 计划工期:70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内规定的所有内容的施工;
2.5 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开标当天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投标人是否存在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开标当日由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统一查询)
3.4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查询投标主体,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单位,限制其参与投标活动。限定期限为一年(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
3.5 因违规,被行政主管部门清除宁夏建筑市场的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如有以上情况弄虚作假投标者,一经发现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6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公司不得同时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