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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天津)物流有限公司2025年下半年液体石蜡口岸物流操作服务项目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ZY25-CZ05-FW229

 

中油(天津)物流有限公司2025年下半年液体石蜡口岸物流操作服务项目

招标编号:ZY25-CZ05-FW229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油(天津)物流有限公司2025年下半年液体石蜡口岸物流操作服务项目已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中油(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背景概况

本项目为中油物流组织实施的2025年下半年液体石蜡口岸物流操作服务项目采购。

2.2 招标范围:2025年下半年,液体石蜡自抚顺石化/抚顺地区及沈阳地区成型厂和仓库至营口港仙人岛港区装船出口服务。服务商负责自货物交付开始至完成装船(货过船舷)止,期间所需的全部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物流运输、保险、中转仓储(不限时间)、为保证货物品质所需基本作业(包含但不限于蒸汽加注等)、集港装船、报关报检等。

2.3 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止。

2.4 提货地址:抚顺石化液蜡提货场地及沈阳地区提货场地。

2.5 服务内容:提货后至营口港码头的地面服务。

2.6预估货量:10000吨(具体以实际执行数量为准)。

2.7 标段划分:不划分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并提供以下资质文件的扫描件: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投标人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道路运输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3.2财务要求: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需提供最近一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至少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复印件)。

3.3业绩要求

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至少具有1个液体石蜡口岸物流操作服务项目经验,且操作货量不低于3000吨,须提供合同扫描件及货量证明文件,敏感信息可进行覆盖。

3.4设备设施要求:

1)罐储设施:投标人需提供服务本项目的罐储设施使用证明(主要包括液体石蜡存储罐及其配套设施)。罐储设施为投标人所有的,提供所有权证明文件;罐储设施非投标人所有的,需提供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

2)车辆要求:投标人应具有与液体石蜡运输要求相符的车辆,车辆应具备GPS或同等功能的定位跟踪系统,投标人应至少提供一份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货物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3.5信誉要求: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产品质量问题及安全事故。

3)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在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以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

6)投标人的失信分值低于8分或已恢复投标资格。失信分及投标资格,以开标当日*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为准。

7)未被纳入中石油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https://*/)。

3.6 其他要求

3.6.1投标人须承诺在近36个月内未发生以下责任事故:

1)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较大及以上环境责任事故;

3)较大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

4)火灾爆炸事故,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伤亡事故。

3.6.2投标人需签署《廉洁责任承诺书》,并承诺不得与中油(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范围内的以下人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领导干部、管理岗位人员、在非管理岗位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以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3.6.3 投标人承诺,如使用农民工,将严格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3.7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内各单位数量不应该超过3家,投标后,联合体成员不得随意变更或退出。联合体成员不得同时参与多个联合体或单独投标。联合体内各单位应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的组成各方、牵头人(联合体代表方)、联合体各方分工和责权利划分。联合投标协议中应至少有如下规定:

1)若联合体中标,由牵头人与招标人进行签约,并开展项目执行相关工作。

2)联合体内各方应共同承担与招标人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因联合体内任何一方违反与招标人签订的协议条款,招标人可向联合体内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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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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