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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公司加油站地罐标定服务项目

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公司加油站地罐标定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5-ZZ05-FW497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公司加油站地罐标定服务项目已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加油站地罐标定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主要从事汽油、柴油、天然气、润滑油等销售业务,是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支柱供应商,在运营加油站1300余座,加油站地罐5000余具。为进一步提升加油站地罐容积表精准度,强化加油站“购销存”全业务链规范运营管理,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地罐标定服务商。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旨在遴选合格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商,为招标人所属的加油站地罐提供全面的容积标定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现场数据测量与采集、编制标准格式的容积表、加贴防伪标识等,并确保所有流程与成果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招标人不承诺、不保证最低工作量。估算金额为200万元。

2.3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2.4服务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的加油站。

2.5本项目不划分标段,选取1名中标人。

2.6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3.2 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法定计量机构计量授权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授权证书的检定项目须包含卧式金属计量罐。

3.3 财务要求:

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资不抵债情况。投标人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显示无破产或资不抵债(审计报告必须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新成立的公司(2025年1月1日以后成立)等投标人若不能提供本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年度财务报表等有效证明材料。

3.4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前30日期间至少具有1项加油站地罐标定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合同及对应结算发票扫描件,模糊不清或不是加油站地罐标定业绩的不予认定,原件备查。业绩发票投标人须自行核实,经查询为“不一致”、“作废”、“红冲”,且未注明合理原因的,视为虚假投标;“查无此票”视为无效发票。

3.5 信誉要求:

3.5.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5.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5.3 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

3.5.4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5.5投标人不得被纳入中国石油集团公司集团级和企业级“三商”黑名单,以*(*)公示结果为准。三商黑名单不区分项目属性,列入物资供应商、工程建设承包商、服务商任一类别黑名单的,其投标均将被否决。

3.5.6投标人未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限制准入、或列入黑名单。

3.5.7投标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中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存在亲属关系的不得参加投标。

投标人对以上条款进行承诺,3.5.1-3.5.6以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在相应网站上的查询结果为准。

3.6 设备要求:

投标人至少具备1台标罐车辆,至少包含车辆、车厢、标准金属罐组,需提供①车辆行驶证扫描件、②在有效期内的标准金属罐检定合格证书、③移动标罐设备照片(车辆右前方45°拍摄,需显示车牌号、车厢侧门开启后标准金属罐组等关键区域)④投标人须提供作业使用的计量标准器溯源证明,均需由省(直辖市)级或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其相对扩展不确定度不低于Urel=2.5X10-4(k=2),并在有效期内。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的,投标将被否决;⑤检定设备所配备的电器部件(抽油泵和电子温度计)要有防爆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的,投标将被否决。如拟投入标罐车辆为投标人自有,行驶证扫描件的所属单位需与投标人保持一致;如拟投入车辆为非投标人自有,还须提供车辆租赁合同扫描件。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3.8其他要求:

3.8.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本项目同时投标)。

3.8.2投标人须承诺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提供服务。提供承诺书,格式不限。

3.8.3投标人必须承诺标定总体偏差不高于±2‰,超标地罐予以免费复测,直至达标;未做出此承诺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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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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