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HDTDZ007/18-QT-262)
一、招标条件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项目督查督办数字化技术研究及应用项目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数字科技分公司,项目资金为法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
2.2 项目规模: 本项目通过对督查督办业务相关数字化技术进行研究与应用,实现督查督办任务的全流程线上化闭环管理。项目重点建设督办工作台、督办效能统计、督办任务评分、督办预警、督办多任务关联、督办移动应用等核心功能,提供督查督办业务智能化动态监控、跨系统协同及智能识别、智能推送、等数智化能力,全面提升集团督查督办工作的智能化、标准化和协同化水平。
2.3 招标项目履约期限:自合同生效后5个月内完成上线、8个月内完成验收。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投标截止日具有至少1项中央企业(中央企业集团级或直属单位级)或省部级政府机构(机关或所属部门/厅局)或省属国有企业的办公类(含督办模块)信息化项目投运业绩,不接受分包项目的业绩。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2)业主单位签字或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移交生产交接书,或安全稳定性运行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9.招标人不接受2022年至2024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10-11 17:00到2025-10-2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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