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采购公告
一、采购条件
受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设备物资部(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以公开竞价方式采购沥青混凝土,本次采购的使用人是蓟运河提标改造工程(宁河区段)施工Ⅰ标项目,采购材料计划使用工程款用于本次竞价采购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蓟运河(宁河区段)提标改造总治理长度20.76km,其中左堤曹庄大桥~芦台大桥,长度1.322km;左堤芦台城区段,长度1.771km;左堤芦台建国段,长度0.849km;右堤岳道口~党庄段,长度12.430km;右堤芦台城区(曹庄大桥~小薄桥),长度5.345km。主要建设内容为堤防加高加固、沿线16座穿堤建筑物的治理及新建堤防防汛路、背水侧上堤坡道。
2、采购范围:蓟运河项目沥青混凝土及相关服务
3、采购数量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4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 |
级配类型AC-13 (沥青标号A-90) |
吨 |
8500.00 |
|
2 |
4cm细粒式彩色沥青混凝土 |
级配类型AC-13 (沥青标号A-90) |
吨 |
667.00 |
|
3 |
6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 |
级配类型AC-16 (沥青标号A-90) |
吨 |
14220.00 |
|
4 |
透层油 |
PC-2 |
平方米 |
97530.00 |
|
5 |
粘层油 |
SBS 改性沥青 |
平方米 |
97530.00 |
说明:
1、以上数量为预估数量,仅供参考。最终结算量以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量为准,实际供货数量与竞价采购数量不一致时,供应商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原材料、生产加工、税费、合理利润、保险费、运输费、过江过路过桥费、装卸费;包括其他运抵至需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使用的一切费用。
2、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以买方施工进度通知进场时间为准。
3、交货地点:天津市宁河区蓟运河提标改造工程(宁河区段)施工Ⅰ标项目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4、付款方式:
(1)按月结算,货款每月对账结算一次。双方对账无误对材料结算单进行有效确认。即结算单需加盖买卖双方公章方认为是有效确认,否则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卖方需在确认结算单有效后,3日内开具结算单10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先货后款,按实际供货量结算。买方收到 100 %的结算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后支付本期结算金额 90 %的货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7 %。剩余 3 %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自对应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 24个月期满后质保金由买方扣除因材除料质量问题而发生的费用后一次性无息返还。买方通过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农行保理e融、建行e信通或电建融信等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如产生贴息等费用,由卖方承担。
5、质量要求:
5.1、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应符合以下中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5.1.1、满足《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17;
5.1.2、满足《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
5.1.3、满足《沥青混凝土》(GB/T 20474-2020)标准要求;
5.1.4、沥青面层:细粒式沥青混凝土的级配类型为AC-13(公称最大粒径为13.2m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的级配类型为AC-16(公称最大粒径为16.0mm)。
5.1.5、沥青标号:沥青标号为A-90。选用符合“中、轻交通道路石油沥青技术要求” 的沥青。
5.1.6、透油层:透层沥青采用慢裂喷洒型阳离子乳化沥青(PC-2)。基质沥青的针入度通常宜不小于 100。
沥青面层透层沥青的规格与用量
用途 |
道路用乳化沥青 |
|
规格 |
用量(L/m2) |
|
半刚性基层与沥青面层粘结 |
PC-2 |
0.7~1.5 |
注:表中用量是指包括稀释剂和水分等在内的乳化沥青的总量。乳化沥青中的残留物含量以50%为基准。
5.1.7、粘油层:
粘层沥青采用与上面层同样的 SBS 改性沥青,其规格与用量见下表。
沥青面层粘层沥青的规格与用量
用途 |
道路用改性沥青 |
|
规格 |
用量(L/m2) |
|
新建沥青层或旧沥青路面 |
SBS 改性沥青 |
0.3~0.6 |
5.2、卖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5.3、卖方必须接受买方对其所供材料生产、试验、供应等全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控,随时抽检,由买方制定相应的质量监控措施并具体实施,卖方对此无异议。买方有权派质检人员驻场监督或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抽检卖方拌和设备,试验器具。
5.4、材料使用后质量不符合规范、设计图纸及项目业主要求,发生的返工费用由卖方承担。
6、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6.1、质量保证期: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自对应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如需: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它检验部门检验的产品,还需政府相关部门检验合格)起计算。质量保证期不能低于最新国家标准。
6.2、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故障或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卖方免收各种检查费用、维修费及材料费,买方应为卖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卖方未按上述约定提供质保服务的,买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6.3、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故障,若属于卖方责任的,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6.4、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维修后质量保证期相应顺延;如需更换的,质量保证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满后,卖方仍应继续提供售后服务,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6.5、质量保证期满后,依然不能免除因卖方未按买方要求生产货物所造成货物质量缺陷的责任,并承担因此原因为买方造成的损失。
6.6、质量保证期满后,卖方仍应继续提供售后服务。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12 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派人到现场服务,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6.7、卖方需无条件接受买方对生产、供应过程的质量监控,买方质量监控不免除卖方的所有质量责任。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上明示的营业范围包含本次采购范围内的产品生产和销售资格。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上明示的营业范围包含本次采购范围内的产品销售资格,以及生产厂家针对本采购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书,其代理的生产厂商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3、供应商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供应商具有类似的相关供货业绩,在近3年内(2022-至今)的供货合同不少于2个,且签订单项合同合同金额均在100万元以上(附合同关键页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内容应清晰完整,合同买卖双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合同总金额、双方盖章等应易于辨识,禁止模糊化处理)。
5、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本次采购响应不接受联合体采购响应。
7、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采购响应。
8、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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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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