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C-0103-25J6-FG0375
一、采购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设备物资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以公开询比方式采购一批喷射混凝土材料,采购材料计划使用自有资金已落实资金及银行贷款用于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
榆林市榆阳区小西沙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N3项目为小西沙A2片区,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崇文路以北,迎宾大道以南,文化北路以东。项目占地面积约 202.5亩,包括住宅、商业、医院、学校及相关市政配套项目。施工范围包括榆林市榆阳区小西沙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N3项目范围内的安置楼、商业综合体、九年一贯制学校、儿童医院、市政配套设施等的土建、安装、道路、景观、绿化及小区管网、片区市政配套道路、水电、燃气、采暖管线等。
2、招标范围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榆林市小西沙棚改项目N3标段采购的C20喷射细石混凝土5622.11立方米。
3、预估采购数量、规格型号如下: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交货日期 |
交货地点 |
备注 |
1 |
喷射混凝土 |
C20细石 |
m³ |
5622.11 |
2025年12月1日第一批交货 |
榆林市小西沙棚改项目主体工程施工现场 |
|
合计 |
562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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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表中数量为本次招标预估数量,仅供参考。最终结算量以实际供货并经验收合格的规格和数量为准,若因施工图、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招标材料实际供货数量与招标数量发生较大偏差时,投标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因业主及设计方对建设项目的调整或实际施工影响造成的范围变更,成交人必须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对工程项目范围内材料实际需求量的调整,成交人不得以此向采购人及合同签订买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4、交货时间:2025年12月1日第一批到货,剩余量根据实际施工进度要求按批次到货(详细交货规格、数量和具体供货时间由买方签约时提供,依据工地需求分批组织供应)。
5、交货地点:水电三局三公司榆林市榆阳区小西沙棚改项目主体工程施工现场或买方指定地点。
6、质量要求:
(1)《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GB50496-201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1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3号修改单B175-2007/XG1-2018;《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2017;《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18;《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2009;《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装配式组合连接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技术标准》DB 61/T5012-2021;《混凝土刚性防水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61/T 159-2019;《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DBJ61/T 118-2016及设计要求。
(2)产品执行标准为: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及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的最新标准,混凝土的强度必须符合GB/T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的最新标准。混凝土中使用外加剂严禁采用新产品,质量必须符合 GB8076-2008《凝土外加剂》、DL/T5100-2014《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范》,其中外加剂中的氨离子含量必须符合 GB50164-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混凝土中使用水泥必须为符合 GB175-2023《通用硅酸盐水泥》。混凝土中使用粉煤灰必须为符合GB1596-2017《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如采用标准、规范、规程更新,则以最新版本为准。如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产品具体技术参数变化,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条件下,相同规格产品价格保持不变,也不作为索赔依据。
(3)报价人在交货时,必须同时提供该批材料(批量按规范执行)的质量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一式四份,送需方及其指定的单位(业主指定初检检测单位为榆林市建安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质量检测报告的单位(或部门),必须取得榆林市榆阳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格认可并备案登记。
7、其它要求:
7.1验收要求:按照买方下发卖方的发货通知单要求,产品到达交货地点后,买方首先对照卖方发货单对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等进行初步验收,如验收不合格,混凝土退回卖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买方的误工由卖方承担;验收合格后,采用小票方量与过磅复核方式验收。量方验收,过磅复核,买方有权随时抽磅。磅车重量误差应在±2%以内,若随机混凝土抽磅平均值超过–2%,则近七日混凝土方量按照过磅数量*98%计算。现场抽磅结果需买卖双方签字认可,抽磅时卖方(指定授权专职人员)必须无条件配合,以卖方所送配合比的单方容重为计算基准。双方仍有异议的,以第三方检测为准,相关一切损失费用由过错方承担。若在商混供应期间买方地磅还未安装完毕,暂时可在卖方商混站或买方指定地方抽检过磅。
7.2混凝土到场后每车必须验收、过磅。货到现场由买方组织验货,供货量应以标准容重计算体积计,由运输车实际装载的混凝土拌合物质量除以混凝土拌合物的标准容重求得,计算单位为立方米(m³);若卖方送货单方量小于标准容重计算方量时,以卖方送货单载明供货方量计。在买方材料管理人、卖方和质检员验收签署验收意见后方可使用混凝土。验收内容包括:配合比(送货单)、塌落度(现场实测)、和易性(目测)、重量(过磅),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的容重详见下表。
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容重参考表
预拌混凝土强度等级 |
标准容重(kg/m³) |
C15 |
2360 |
C20 |
2360 |
C25 |
2370 |
C30 |
2370 |
C35 |
2380 |
C40 |
2390 |
C45 |
2400 |
7.3到场混凝土坍落度、和易性、容重应满足配合比要求,确保混凝土入模时性能满足设计和施工需要。对于存在质量隐患的混凝土,买方有权拒收退货,卖方应无条件接受退货要求。
7.4卖方应主动配合买方、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做好初检、日常抽检工作。
初检: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与业主指定初检检测单位榆林市建安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初检检测合同,并进行配合比复核试验、初检检测,供货期间在每批次商品混凝土进场前向买方提供该批次商品混凝土合格检测报告,所产生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
日常抽检:买方按法定检验频率和监理工程师共同抽样送至有法定资质的试验室检测或第三方检测机构作外委检测,材料检测合格时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任何一方如对材料质量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检,复检由监理工程师、买方联合取样后,送监理工程师、买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复检,检验结果作为最终判断材料是否合格的依据。如果检验不合格,复检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无条件接受退货,并承担相关损失。
7.5混凝土强度检测试件应在施工现场经坍落度检测符合要求后抽样制取,在卖方商混站内自行制取的强度检测试件仅可作参考,不得作为施工项目强度控制结果。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企业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取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2021年-2024年)每个年度的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各1份,并在询比文件中提交上述相关证明文件。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必须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代理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3、搅拌站距本项目工地最大直线距离原则上不得超过30公里。
4、供应商应具有近三年(2021年11月1日至今)类似工程的商品混凝土等相关供货业绩,供货合同不少于两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均在200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
4、供应商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
5、供应商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力。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询比采购,获得同一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本次询比采购。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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